《人才强国研究出版工程·人才学理论研究丛书:人才法律制度新论》:
一、英国人才法律思想
英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在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立法实践,其中蕴含着重要的人才法律思想。
(一)重视人才培养法治环境建设
在人才培养方面,英国较早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干预教育,为人才培养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纵观英国人才培养立法的发展进程,每一次重要的教育改革无不通过颁布法案来保障实施,表现出良好的法治传统。人才培养法律制度总体上朝着加强政府对教育改革的管理、深化市场机制在教育中的运用、自觉维护教育消费者利益的方向逐步推进。
在19世纪以前,英国的教育权力集中在教会手中,政府一般不干预教育。19世纪后,原有的教会掌控教育的管理体制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开始干预教育。1902年出台的《1902年教育法》(也被称为《巴尔福法案》),是英国进入20世纪后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重要教育法案,它标志着英国公立中等教育制度的正式形成。这部教育法打破了自19世纪以来形成的中等教育是中上层阶级特权的观念,使得公立中等教育制度在英国逐步建立起来,从而在维护教育公平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正如英国比较教育家埃德蒙·金指出:“1902年的法案对于英国人来说是革命性的,尽管这个法案中有些建议早在1833年就已在议会上提出。法案授权地方教育当局提供中等教育(学校委员会早已开始悄悄地做这项工作);法案还确定了教会学校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合作关系——‘双轨制’就是从此开始闻名的。”
1944年出台的《1944年教育法》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国家对教育的管理,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对本地区的各种公共教育设施负有法律责任;加大对于教育的投资力度。此外,该教育法还对以往的双轨制教育进行必要的修改。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教育法案规定,中等教育是每一个儿童所必经的教育阶段之一,其职责在于促进和协助每一个儿童如何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能力。由此,这部教育法为人人都能接受中等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是英国教育史上又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教育法案,奠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1988年通过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涵盖了全方位的教育领域,改革范围广、力度大,成为了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项教育立法。该法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规定设立全国统一课程,打破了传统教育中地方教育当局、学校和教师在课程和教育内容设置上的自主权。这部法案专门提出了设立全国统一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即“促进学生在精神、道德、文化、心理和身体方面的发展;以及为这些学生在成人生活的机会、责任感和经验方面做准备”。这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二是设立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三是明确中央政府直接向公立学校拨款的制度。这三项制度扩大了中央政府和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权力,指明了人才培养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发展方向。四是实行“开放招生”制度。即把招生权力直接授予学校,并进一步扩大了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力。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劳顿教授指出:“开放招生是来自私人巨大压力的结果,其目标是通过要求所有学校最大限度地接受学生而不仅是完成地方教育当局制订的招生计划来更多地提升家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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