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宋代法律文明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8045
  • 作      者:
    王晓龙,郭东旭等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作者简介
  王晓龙,1977年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历史学博士。现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宋史研究会秘书长、河北省历史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宋史及中国古代政法史教学和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8项课题,出版专著1部,参著3部,在《中国经济史研究》、《历史文化研究》(韩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论著多次获得省、市社科优秀成果奖,曾获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才、河北大学“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
  
  郭东旭,男,汉族,1941年生,河北威县人。196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历史学系,现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史学及宋史的教学和研究。著有《宋代法制研究》、《宋朝法律史论》。主编《中国改革通史》综合卷、《四部精华·史部》(文白对照)。参著《宋朝典制》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展开
内容介绍
  宋代法律文明既体现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思想,又体现在民众的法律诉求以及士大夫的司法实践活动等层面,反映了宋代法律文明体时适变的时代特征和人文关怀的文明进步趋向。《宋代法律文明研究》从法律文明史的研究视角总结了上述成就,并对其发展中的缺陷及对后世的影响、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进行了分析。宋代法律文明整体上看成就辉煌,特点鲜明,对元明清后世影响深远,对奠定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
精彩书摘
  《宋代法律文明研究》:
  三、契约关系中雇工地位的提高
  宋代是一个雇佣劳动盛行的朝代,不仅在官私工商业生产中使用雇工,在商品经营活动中雇佣帮工,在私人家庭劳动中也采取雇佣形式,而且临时性的劳动亦雇佣工人。所以说宋代使用雇工的范围相当广泛。而在这些雇工中,既有以契约形式确立雇佣关系的长期雇工,也有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短期雇工。由于雇工种类不同,其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与雇主的关系也不相同。
  (一)官营工商业中雇工的法律地位
  唐代官营工商业生产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依附于官府的官户和劳役工匠;宋代官营坊场中的主生产者,除了厢兵之外,主要是雇募的民匠,尤其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生产部门,普遍采用了雇募民匠的形式。虽在民匠的雇募中有“差雇”与“和雇”之别,但皆非无偿劳役。所谓“差雇”,即官府根据生产需要按户籍对民匠进行征调。这种征调虽非出于工匠的自愿,但由于官府支付一定的报酬,远比轮差劳役好得多,因此“人皆乐赴其役”。而对专业技艺要求很高的工匠,宋代官府亦采取了“和雇”的方式,即在官府与工匠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彼此和同”,“事迄即遣”。“和雇”工匠的雇值则是根据本人技术高低、熟练程度、劳动量大小,分等计算支付,一般高于差雇工匠。官府为了雇到“手高人匠”,对有专门技艺工匠“支给钱米反胜于民间.雇倩工钱”,因此这类工匠“则欢乐而往”。这反映了宋代对技术人才的重视。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还对官营手工业中雇募工匠规定了休假日,每年的假期总计有六十天左右,而对特殊工种还规定了特别的休假制度。显然这是唐代劳役工匠所享受不到的待遇。但是宋代官营工商业生产的雇工,无论是“差雇”而来还是“和雇”而来,由于他们仍然是在官府阴影下劳动,所以官营工商业中雇工的地位不如私人工商业中雇工地位高。
  (二)私人工商业中雇工的法律地位
  宋代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使民营企业的生产规模亦迅速扩大。无论是私有工场者,还是租赁、承包官府坊场者,都需要雇佣大量的工匠和劳力从事生产,因此宋代民间雇工的数量也大量增加。
  宋代的民营工商业,以不同行业形成了不同的行业组织,称作者有作头,称行者有行老,凡业主需要工匠、人力,则由不同行业的作头或行老按行业匠籍向雇主推荐。经雇工与雇主双方面商同意,即签订雇佣契约,确定雇值和雇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契期满,即各从己便。这种以契约形式确定的雇佣关系,既是雇工与雇主双方真实意义上的自愿和雇,在契约关系中也没有强制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更无劳役剥削,使雇工和雇主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而这种平等地位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临时性雇工的自主权
  在宋代的雇佣关系中,亦有临时性或季节性的短期雇工。这种雇工的情况比较复杂。
  从短期雇工的来源来看,既有乡村客户和下户,也有流民,亦有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自由劳动者。如乡村下户虽有田可耕,由于收成无余而“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客户则全无立锥,惟藉佣雇,朝夕奔波,不能营三餐之饱”,所以在租佃官私土地外,以佣工补贴生活也很普遍。而因天灾人祸或为逃避赋役背井离乡流浪于外的人户,“贱以与人,自甘佣作”者亦不为少数。这些人有的充当雇主的锄田客,有的是茶园季节工,亦有临时受雇的搬运工,但都是临时性的雇佣劳动者。
  ……
展开
目录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研究人员的分工

第一章 宋代法治观念中的文明精神
一、“法为治本”的法治思想
二、“以法为公”的公法理念
三、重视民事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宋代立法中的文明趋向
一、推崇以法治国、重视制度建设
二、法随时变的立法特征
三、博采众议,先试点后推行

第三章 宋代民众法律地位呈现的文明趋向
一、民众法律地位的变化特征
二、商人法律地位变化的主要表现
三、契约关系中雇工地位的提高
四、租佃关系中客户法律地位的变化状况
五、雇佣关系中人力、女使法律地位的表现形态

第四章 宋代维护财产关系法律的文明表现
一、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契约法的发达
三、债权法的详备
四、担保法的发展

第五章 宋代法律“以人为本”的表现
一、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护
一、民众越诉权的扩大
三、民众公平竞争权的出现

第六章 宋代民事审判中的文明表现
一、民事审判中“天理、国法、人情”一体理论的出现与实践
一、调解息讼之术的文明价值
三、“抑强扶弱”:司法运行中的文明趋向

第七章 宋代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展现的文明精神
一、司法制度设计展现的文明精神
二、审判程序设计展现的文明精神
三、复核及复审制度中展现的文明精神

第八章 宋代司法审判中防止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
一、审判期限的法律规定
一、出入人罪的责任追究
三、严禁泛滥追证
四、禁止淹延囚禁
五、防止滥用刑讯

第九章 宋代司法检验中的文明表现
一、司法检验制度的完备
二、司法检验技术的成熟
……
第十章 宋代狱政管理中的文明表现
第十一章 宋代法律教育的超常发展
第十二章 宋代民间学法习讼局面的开创
第十三章 宋代法律文明的特点、作用、历史影响与借鉴
附录
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