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研究》: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特征及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
(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与一般的服务相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供给要以服务人员为直接载体,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养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品质。而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素养的提升一方面需要培训,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经验积累,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培养一名合格的服务人员都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成本,需要其在特定的服务岗位上连续开展服务。这种服务人员人力资本积累的长期性决定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只有稳定、长期地由同一批服务人员提供才能确保服务质量。
但是当前购买服务制度是周期性的购买制度,即在购买服务中,政府规定了承接方供给公共服务的时间期限,这一期限之后就要重新进入购买程序并选择承接方。之所以实行周期性的购买服务,一方面是为了给被选中的承接方创造一种被替代的压力,促使其在承接服务的期限内积极改进服务,为继续获得服务“供给权”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购买风险,在承接方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替换,避免公共服务损失的扩大。从理论上说,这种周期性购买的制度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垄断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和创新。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具有垄断性的特征
创造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竞争格局是购买服务的首要原则,也是之所以要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转而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重要原因,民营化大师萨瓦斯甚至认为“所有制并不重要,关键是有没有竞争”。具体来说,通过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迫使公营的(或私营的)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做出反应;奖励革新;提高公营组织雇员的自尊心和士气”。在新公共管理的视野中,如果通过购买服务可以构造一个竞争性的公共服务市场,那么在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服务生产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获得竞争优势。的确,制度设计中完全竞争的公共服务市场如果可以实现的话,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可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供给却常常处于垄断或者有限竞争的局面,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承接方方面,在市场中具备承接资质和承接能力的主体匮乏,特别是在购买服务的初始阶段,由于长期以来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中没有从事相应服务的机构,导致竞争性的公共服务供给无法实现,开展购买服务需要克服的首要困难不是垄断而是潜在供给方不足。
第二,对于一些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市场中存在一定量的潜在服务提供商,但是竞争的格局也仅限于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阶段,在购买对象确定之后,竞争就不复存在,公众在接受服务方面依然处于被动,难以实现设想中的“消费者主权”。事实上,虽然购买服务强调公共服务的“顾客导向”,希望通过“顾客”的选择激励服务提供者开展竞争并改善服务,但是实际上真正的竞争发生在公共服务“供给权”的配置阶段,在“供给权”确定之后的真正供给阶段,公共服务的受众只能被动接受,并不存在选择的余地。所以,购买服务中的竞争存在于潜在的服务提供者面向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权”配置主体的政府时,而不存在于服务提供者面向公共服务接受者的公众时。而且,一旦某个服务生产者在开始时获得“供给权”就会在这项公共服务方面形成独特优势,不但无法促进竞争,反而可能造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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