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必须政策化,其根本原因是政策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生活的日常运行主要靠政策这种管理手段维系着,要使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尤其需要使之充分贯彻于一切政策及其活动之中。因此,政策化是核心价值观现实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法制、政策和道德是国家治理或社会管理的三种主要手段,或者说控制机制。在信奉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道德并不被看作是社会控制机制,但政策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是说,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政策都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现代国家是法制国家或者说应该是法制国家,这是得到广泛认同的。但是,为什么在法制之外还要有政策呢?这是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决定的。社会生活极其复杂而又千变万化,它需要法律制度来确保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以及这种秩序的可持续性,同时又需要政策来应对社会生活复杂而又变动的情况,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问题,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冲突和震荡,使社会达到和谐。法律制度是人们行为的最基本规则,因其具有强制性而能保证这些基本规则得到有效实行,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法律只规定人们行为的“底线”,而且比较稳定且比较僵死,不能用来处理在法制范围内的那些特殊的、具体的和变化的具体问题。而政策的意义正在于可以相对灵活地处理这些具体问题。关于政策对于政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性,毛泽东曾作过很多阐述,他甚至把政党的任何活动都是实行政策。“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 所以,政策对于政党来说性命攸关。“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正是因为政策在国家或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所以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政策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政策的制定者是国家或政府,政策实施所凭借的力量是政治权力。在现代法制社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不能违背法制,而且政策的制定也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如果这样,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然而,人类社会并不总是法治社会,而且今天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是法治国家。今日世界各国都有法律,也都有政策,但两者在不同国家中的地位是很不相同的。在法制健全的所谓“法治国家”,政策是完全在法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而在其他一些国家,情形则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的政策不完全受法制的约束,存在着与法制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政策就成为了社会管理的主要依据。有的国家的政策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制定和实施政策甚至可以置法制于不顾,政策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在一些国家,由于法制不健全,因而在一些方面根本没有法制可以约束政策制定和实施。所有这样的一些国家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这样的国家在今日世界可能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言而喻,在这样的国家,政策对于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比完全意义的法治国家更加重要,不通过政策的渠道,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便无法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
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法制建设是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之义,因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当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于我国的法制目前还不够健全,因而在很多应当由法制实行管理的地方,还需要用政策来替代。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建立开始就有高度重视政策的传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虽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区域也曾制定和运用过法制,但那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制,而且也不是自始至终如此,至少在共产党没有根据地的时期是靠政策管理党内军队事务。正因为如此,毛泽东把政策看作是共产党的生命。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高度重视政策的传统一直延续了下来。改革开放前,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主要依政策治国的国家。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正在加速改变,但国家机关仍然习惯于运用政策管理国家事务。这不仅体现在法制尚不健全的领域主要靠政策管理,而且还体现在即使有法制存在也依然不用法制来制定和实施政策。因此,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完全是在法制范围之下,政策在有些领域(包括已经有法制的领域)的地位高于法制。将政策的实施完全置于法制的范围之内,既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也需要健全的法制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由此看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国真正成为“法治中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政策是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主要途径,其意义甚至超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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