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善的道德形而上学形态》:
作为一种个体的、具体行为的价值判断的主观属性的“意向”(Gesinnung),是一种持久的道德“性格”的表现;它区别于具体行为发生的“任意”(wellkur),同时也区别于普遍的客观的道德法则(Gesetz);它同“道德准则”(Maxime)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者说,作为道德行为主观性根据的“意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准则”,因为意向也是超越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之上的“自由”规律,只不过“意向”的这种“准则”概念的外延范围要比道德准则“宽泛”得多,因为表现为道德上“恶”的准则也存在于这种普遍的根据之中,因而这种主观意向“根据本身又是一个准则”。在此,康德对“恶”的起源说也进行了大胆突破,不再把“恶”视为人的自然本性的存在,这也就中断了恶的“时间性”(天生)源头。因为,在康德看来,“恶的根据不可能存在于任何通过性好来规定任性的客体中,不可能存在于任何自然冲动中,而是只能存在于任性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定的规则中,即存在于一个准则中”。同时,这也说明,道德的客观实在性的存在并不能离开“主观性”,并且,这种“主观性”还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持久的”性格因素;不仅是“善”的道德行为归因的根据,还是“恶”的道德行为的主观自由的根据。这样,恶就从一种存在的“虚无”与“无力”状态,转变为同样是在道德自由意志根据之上的行为。因而,一幅更为宽广的道德秩序图景就展现在我们面前,从道德法则的订立、纯粹实践理性能力的奠立到道德准则、行为的自然禀赋等,都标示着道德秩序的“现实性”及其社会历史的“共同体”特征。
所以,归根结底,道德意向的概念是为了将“恶”同样归因为“道德”自由的结果,而非自然的天生的存在。这一规定就完成了一个整全的“道德秩序”世界,道德行为的善恶价值根据得以归纳。但是,这其中也产生了一个矛盾:作为一个整体的道德意向既是善行的根据又是恶行的根据。这何以可能、何以克服呢?这在纯粹实践理性的智性世界中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这可能会直接导致道德在源头上受到污染。
道德秩序是一种“实践”的“现实性”依据和表现,而这种具有现实性的实践又是“自由的合目的性”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统一。当然,我们也知道,在理性世界里,道德行为并不需要“先行于意志规定的目的观念”的;但是,在尘世世界中,回答“从我们的这种正当行为中究竟将产生出什么、将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就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道德行为的法则,道德规范在现实世界中要产生“效果”,虽然这种“效果”或“目的”不是“作为任性的规定根据和意图先行的目的”,但是,“却是作为它被法则规定为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结果”。而且,尤其是对于一个自由存在者的“任性”的自我满足来说,没有“目的”就失去了实现的“对象”,这一通过行动而产生的对象,就是纯粹理性的一个目的,伦理学除了形式之外的“质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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