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研究》:
一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变化会改变其对环境产品的需求。许多国家环境政策的发展有两个明显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国家首次制定环境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学习早期OECD国家的例子,采取命令与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通过具体技术、方法达到污染控制。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捷克对环境产品的需求集中在空气保护、废水管理、饮用水供应等方面。由于该国政府意识到急需特殊环境手段来快速补救环境污染,其在1990—1992年间出台了一连串刺激环境产品需求的立法,通过命令与控制促进了末端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的使用。然而,执行这些法律的资源严重不足。一些环境事件往往未被监控和惩罚,而且环境产品是在巨大的压力下购买、安装的,很少考虑创新周期及对旧技术的升级的需求。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末期),早期的法律被一套更广泛、更完整的立法取代。许多法律在对使用者收费及其他经济手段上更灵活,而且此阶段注意力更多地投向环境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上。工业中采用新的环境法、计划、合作机制及改进的方法后,环境产品的需求大大增加。此外,污染治理手段从传统的末端治理改进为清洁技术的使用,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因此,这种因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环境法规和标准成为工业内部重要的驱动因素。
例如,英国在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并规定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到2050年至少减排二氧化碳80%。2009年7月15日,英国又公布了详尽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这一国家战略方案。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同时出台的配套方案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这促进了英国发展环境产品贸易,追求低碳经济。法国从2010年起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每吨征税17欧元。这一举措改变了法国人的能源消费习惯,促进了环境产品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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