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韩日文化比较:延边大学朝鲜韩国研究论集(第8辑)》:
绪论 关于文化
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不少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据统计,有关“文化”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200种。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也包括自然科学、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文化是由人所创造,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有了人类社会才有了文化,文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
“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自15世纪以后,逐渐引申使用,把对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也称为文化。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礼乐制度教化百姓。文化一词的中西两个来源,殊途同归,今人都用它来指称人类社会的精神现象,或泛指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的总和。
在近代,给文化一词下明确定义的,首推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他在出版于1871年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据人种志学的观点来看,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
英国人类学家B.K.马林诺夫斯基发展了泰勒的文化定义,于20世纪30年代著《文化论》一书,指出“文化是指对那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这概念包容着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他还进一步把文化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即所谓“已改造的环境和已变更的人类有机体”两个主要部分。
英国人类学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阶级在与他人的接触交往中习得的思想、感觉和活动的方式。文化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获得知识、技能、体验、观念、信仰和情操的过程。他强调,文化只有在社会结构发挥功能时才能显现出来,如果离开社会结构体系就观察不到文化了。例如,父与子、买者与卖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只有在他们交往时才能显示出一定的文化。
法国人类学家C.列维-斯特劳斯从行为规范和模式的角度给文化下了定义。他提出:“文化是一组行为模式,在一定时期流行于一群人之中……并易于与其他人群之行为模式相区别,且显示出清楚的不连续性。”
英国人类学家R.弗思认为,文化就是社会。社会是什么,文化就是什么。他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组织要素》一书中指出,如果认为社会是由一群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组成的,那么文化就是生活方式。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科拉克洪在1952年发表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中,分析考察了100多种文化定义,然后他们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克罗伯和科拉克洪的文化定义为现代西方许多学者所接受。
上述各种文化定义,各有长短,反映了近现代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对文化认识的历史过程。
第二节 文化的要素
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精神要素,即精神文化。它主要指哲学和其他具体科学、宗教、艺术、伦理道德以及价值观念等,其中尤以价值观念最为重要,是精神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是文化要素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动力。没有精神文化,人类便无法与动物相区别。价值观念是一个社会的成员评价行为和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合意目标的标准。这个标准存在于人的内心,并通过态度和行为表现出来,它决定人们赞赏什么,追求什么,选择什么样的生活目标和生活方式。同时价值观念还体现在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产品之中。产品的种类、用途和式样,无不反映着创造者的价值观念。
(二)语言和符号。两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即表意性,在人类的交往活动中,二者都起着沟通的作用。语言和符号还是文化积淀和贮存的手段。人类只有借助语言和符号才能沟通,只有沟通和互动才能创造文化。而文化的各个方面也只有通过语言和符号才能被反映和传授。能够使用语言和符号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文化,是人类特有的属性。
(三)规范体系。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有约定俗成的,如风俗等,也有明文规定的,如法律条文、群体组织的规章制度等。各种规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共同调整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规定了人们活动的方向、方法和式样,规定了语言和符号使用的对象和方法。规范是人类为了满足需要而设立或自然形成的,是价值观念的具体化。规范体系具有外显性,了解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文化,往往是先从认识规范开始的。
(四)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社会关系是上述各文化要素产生的基础。生产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又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既是文化的一部分,又是创造文化的基础。社会关系的确定,要有组织保障。社会组织是实现社会关系的实体。一个社会要建立诸多社会组织来保证各种社会关系的实现和运行。家庭、工厂、公司、学校、教会、政府、军队等都是保证各种社会关系运行的实体。社会组织包括目标、规章、一定数量的成员和相应物资设备在内,既包括物质因素又包括精神因素。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紧密相连,成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物质产品。经过人类改造的自然环境和由人创造出来的一切物品,如工具、器皿、服饰、建筑物、水坝、公园等,都是文化的有形部分。在它们上面凝聚着人的观念、需求和能力。
第三节 文化的特征
文化的一般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文化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出来或被创造出来的。自然存在物不是文化,只有经过人类有意无意加工制作出来的东西才是文化。例如,水不是文化,水库才是文化;石头不是文化,石器才是文化等。
(二)文化是后天习得的。文化不是先天的遗传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经验和知识。例如,男男女女不是文化,“男女授受不亲”或男女恋爱才是文化;前者是遗传的,后者是习得的。文化的一切方面,从语言、习惯、风俗、道德一直到科学知识、技术等都是后天学习得到的。
(三)文化是共有的。文化是人类共同创造的社会性产物,它必须为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循,才能成为文化。纯属个人私有的东西,如个人的怪癖等,不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接受,则不是文化。
(四)文化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文化既是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产物,是一份社会遗产,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积累过程。每一代人都出生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之中,并且自然地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传统文化。同时,每一代人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需要对传统文化加以改造,在传统文化中注入新的内容,抛弃那些过时的、不合需要的部分。
(五)文化具有民族性和特定的阶级性。一般文化是从抽象意义上讲的。现实社会只有具体的文化,如古希腊文化、罗马文化、中国古代文化、中国现代文化等。具体的文化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受自然环境和人们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例如,有石头,才有石器文化;有茶树,才有饮茶文化;有客厅和闲暇时间,才会有欧洲贵族的沙龙文化。文化具有时代性、地区性、民族性和阶级性。自民族形成以后,文化往往是以民族的形式出现的。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遵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此即民族文化的表现。在分裂为不同阶级的社会中,由于各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因而他们的价值观、信仰、习惯和生活方式也不同,从而出现了各阶级之间的文化差异。
文化是由各种元素组成的一个复杂的体系。这个体系中的各部分在功能上互相依存,在结构上互相连接,共同发挥社会整合和社会导向的功能。然而特定的文化有时也会成为社会变迁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阻碍。
第四节 文化与文明的区别
“文化”的英文是culture,“文明”的英文是civilization,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关于文明与文化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如下三种意见。
其一,文化和文明没有多大差别,甚至可以说,两者是同义的。不少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持这种意见,尤其在19世纪,英法两国把“文化”与“文明”视为同义词,认为两者的意义几乎等同,如英国人类学之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把文化与文明连在一起,他说:“就广义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合的丛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所获得的全部能力和习惯。”
其二,文化包括文明,即文化所包含的概念要比文明更加广泛。不少学者认为,文明是文化的最高形式或高等形式。文明是在文字出现、城市形成和社会分工之后形成的。尤其历史学和考古学界,普遍认为文明是文化发展的较高阶段。如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Vere Gordon Childe)的《社会进化》(Social Evolution,1951)和克拉克(G.Clark)的《从野蛮到文明》(From Savagery to Civilization,1946)均持这一观点。“在最近几十年里,在英法两个国家有以‘文化’取代‘文明’的倾向。”文明“似乎指一种较高级的,较发达的文化形态,或者较特殊地指城市文化”。在英法等国,比较喜欢使用“文化”一词,虽然他们也曾经使用“文明”一词。
其三,文化和文明是属性不同的两个部分。有些学者认为,文明是物质文化,文化是精神文化和社会文化。在20世纪之前,德国传统的看法普遍认为,文化包括人的价值、信仰、道德、理想、艺术等因素;而文明仅包括技术、技巧和物质的因素。如德国文化社会学家艾尔夫雷德?韦伯(Alfred Weber)认为:“文化与文明的分别,便是文明是‘发明’出来的,而文化是‘创造’出来的。发明的东西可以传授,可以从一个民族传授到另一个民族,而不失其特性;可以从这一代传到那一代,而依然保存其用途。凡自然科学及物质的工具等,都可视为文明。”“文化是创造的,所以它是一个地方一个时代的民族性的表现,只有在一定时间与空间内能保存其原有的意义,别个地方的人,如抄袭过去,总会把原意失去的。凡宗教、哲学、艺术等,都是属于文化一类的。”他所说的文明,即科学技术及其发明物,而文化则是伦理、道德和艺术等。日本一些学者也持这一观点。如伊东俊太郎认为,文明是物质的,文化是精神的,两者应结合起来,物质丰富与精神充实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文明具有扩散的性质,文化具有凝聚的性质。
以上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认为,广义的文化概念包括文明,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通常与自然相对应,而文明一般与野蛮相对应。
(二)从时间上来看,文化的产生早于文明的产生,可以说,文明是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在原始时代,只有文化,而没有文明,一般称原始时代的文化为“原始文化”,而不说“原始文明”。因此,学术界往往把文明看作文化的最高形式或高等形式。
(三)从空间上来看,文明没有明确的边界,它是跨民族的、跨国界的;而广义的文化泛指全人类的文化,相对性的文化概念是指某一个民族或社群的文化。
(四)从形态上来看,文化偏重于精神和规范,而文明偏重于物质和技术。文明较容易比较和衡量,较易区分高低,如古埃及的金字塔、中国的长城、秦代的兵马俑等,因而,文明在考古学中的使用最为普遍;而文化则难以比较,因为各民族的价值观念不同,而价值是相对的。作为物质文化的文明是累积的和扩散的,如交通工具,不同时期先后发明的马车、汽车、火车、飞机等直到现在仍存在,而且,一项发明一旦公之于世,便会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而作为精神文化的文化(规范、价值观念等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是非累积的和凝聚的。
(五)从承载者的角度来看,文化的承载者是民族或族群,每个民族或族群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而文明却不同,承载者是一个地域,一个文明地域可能包含若干个民族或国家,如西方文明,包括众多的信奉基督教的国家。我们可以说“中国文明”,但一般不说“汉族文明”,而说“汉族文化”。这也说明“文明”具有国家或地区性,“文化”具有民族性。另外,一个国家也可以包含多个文明。例如中国,并不仅仅有一个儒教文明,而是有三个主要文明:儒教文明、伊斯兰文明和藏传佛教文明。
(六)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国家的形成密切相关,一般是历史上建立过国家的民族才有可能创造自己的文明,而未建立过国家的民族通常只有文化,未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文明。
(七)文明的动态性较为明显,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进步,如物质文明,变化最大;而表现在规范、伦理、道德方面的文化则不尽然,变化缓慢。
(八)从词义来看,“文化”是中性的,使用范围很广;而文明是褒义的,使用范围较窄。例如,可以说酒文化、食文化、服饰文化,但一般不说“酒文明”“食文明”和“服饰文明”。
据上,文明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文明”与“文化”在词义上有些区别,在有些条件下可以替换,在有些条件下不能替换。
中国、朝鲜、韩国、日本山水相依,隔海相望。这种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使得三国相互交流,相互渗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独特的东亚儒学文化圈。古代中国文化以其独特魅力吸引着朝鲜、韩国和日本。在近代以前,朝鲜、日本都是中国文化的接受者。同时,随着各国民族文化的发展,文化中异质成分、创新成分的不断增多,日本、朝鲜、韩国对中国大陆的文化输出日益明显起来,这对东亚文化圈的巩固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样一来,作为中国文化的接受者,朝鲜、韩国和日本的文化表现出许多与中国文化的相同点,同时,作为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在接受外来文化时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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