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较大,也是对促进收入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起着最重要的税种。美国2009年个人所得税比重是税收收入的32.1%,英国2009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30.3%,比例均较高。关于所得税税制的国际借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课税模式:对国际上现行税制的研究可以发现,多数国家也经历了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到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转换发展过程(包括混合所得课税):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采取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拉美国家在经历了混合所得课税模式之后,近十几年来也纷纷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换。综合所得的课税模式的征管监督相对简单,且有利于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的扣除标准,对于促进合理收入分配有积极作用。而目前我国还实行的是繁杂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第二,扣除额:我国对于扣除与免征的规定主要如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纳税所得中扣除;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予以免征。然而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扣除、免征的范围较窄,没有充分体现对于穷人群体在教育、医疗、抚养方面所承受的生活负担方面的考虑,因而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上更大程度受限。
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均体现:尽量扣除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生存所必需的最低费用——生计费用。如在美国,孩子的抚养费、接受教育的费用予以税收抵免;日本扣除分为对事和对人的扣除,对事的涉及医疗、保险、慈善等方面的扣除,对人的包括抚养、配偶扣除等。这种根据赡养人口及状况、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制定的扣除标准差异,更符合现实情况,体现人性关怀,有利于收入的合理分配。
第三,资本利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资本利得并未计人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处于投资快速拉动经济发展阶段,而资本利得征税属于空白显然是不合理的。西方国家将资本利得计入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如德国将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所得按照标准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长期资本利得免税。
第四,动态调整:为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指数化”的方法,依据物价上涨指数来调整各个税率级次适用的计税所得范围。例如,英国按统一标准扣除生计费用,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每年都会根据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充分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却并未体现出这一点。
(2)财产税。西方发达国家财产税比重基本占税收收入10%以上,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各国财产税征收侧重点放到了财产转让环节,并且为了防止财产转移、收入外流与逃税,合并遗产税与赠与税适用统一税率。而我国财产税系的整体缺失,特别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导致税收政策基本无法企及居民收入分配的第三次分配.这样整个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同时,国际上对于财产税的征收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估价机构相对公正完善,很多国家税务部门都专门设有财产估价机构:如英国的资本税收办公室、新加坡的产业估价及核税处、美国的财产税管理处及财产评估办公室等。因此,我国在构建财产税系的过程中,还要配合完善相关估价机构,有助于税收公平。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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