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决到裁判:中国征地争议裁判制度研究》:
日本在《土地征收法》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公益事业用地”;二是“将该土地提供给该事业使用能够使土地的利用达到适当、合理”。为此,日本《土地征收法》一方面在第3条列举了可以征收或者使用土地的“公益事业”的情形,另一方面还用了专门的一章对“如何确定为公益事业用地”进行了规定。在法律实施中,对于符合定义中情况的,可以直接据此进行征地;对于其他未在定义中说明的情况,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确定程序,申请以公共利益进行征地。
日本的《土地征收法》是1951年制定的,此后历经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由2013年12月13日第111号令作出的,将在修订后三年内实施。概括地讲,日本现行的《土地征收法》为土地征收的审查与裁决设置了两道程序:先公共事业认定,后征收裁决。
3.4.1公共事业认定
“公共事业认定”是日本在法律上保障土地征收被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的程序性规定。根据日本《土地征收法》第20条的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予以认定:①属于第3条列举的公共事业的情形之一;②“起业者”(征收或者使用土地从事各项事业的实施者)具有完成该事业的充分意思和能力;③事业计划有利于土地的适当、合理利用;④在公益上有必要征收或使用土地。作出“公共事业认定”就意味着土地被套上了被征收的命运,产生限制土地所有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效果。但为了简化程序,2013年12月13日第111号令对《土地征收法》作出了修改,明确了城市规划相关事项不需要提交事业认定,但此条款尚未实施,预计修正后三年内施行。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