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d。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d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d用量;对于有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为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d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d常用量。
(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d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d常用量。哌甲酯用于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d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d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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