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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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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儒家孝伦理与汉唐法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7554
  • 作      者:
    李文玲,杜玉奎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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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唐朝作为我国封建时期的繁盛王朝,在法律方面继承了汉代孝伦理法律化的特色,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方面都完全体现了儒家孝伦理的特征,儒家孝伦理与法律实现了最有机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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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文玲,女,生于1969年1月,山东平邑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2年7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2年6月在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2005年9月-2006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做访问学者;2009年9月-2010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做访问学者。
    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江淮论坛》、《山东师大学报》、《管子学刊》、《甘肃社会科学》、《求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中文核心6篇,内含4篇CSSCI来源期刊;出版专著《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主持并参与各级各类课题7项,获临沂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研究方向为法律史、行政法学。
    杜玉奎,男,生于1970年1月,山东平邑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1992年7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2年12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近年来,先后在《管子学刊》、《临沂师范学院学报》、《教育探索》、《科学社会主义》、《临沂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参编《思想政治教育教程》、《学海导航》、《政治伦理》、《领导科学与艺术》(副主编)、《临沂大学校史》等著作5部;主持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项;获临沂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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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儒家孝伦理与汉唐法律》从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的内涵及特点、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唐代孝伦理的法律化、汉唐孝伦理法律化的原因及其对现代的借鉴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本书作为汉唐孝伦理法律化方面的专著,对汉唐两个盛世王朝孝伦理的法律化进行综合性研究,并将其与先秦儒家孝伦理作具体比较,以揭示出孝伦理法律化的过程对盛世王朝所起的作用以及盛世王朝时期为何将儒家的孝伦理与国家的法律紧密结合,并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典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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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对官员的考核与官员“行孝”和“孝教”有关的主要包括,在任官员本身是否“行孝”作为升迁奖惩的重要标准以及在自己辖区内是否推行孝教、禀荐和表彰孝子、存问老年两方面的内容。
    1.在任官员本身是否“行孝”作为升迁奖惩的重要标准
    唐代对官员的考核就有“秀孝”的标准,如“郎中二员……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癊,有以秀孝,有以劳考……”
    在任官员“行孝”的标准,据《唐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任官职名号必须避父祖之名;祖父母、父母老弱病无人奉养,必须在家侍奉;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牢狱中,不得进行娱乐活动和婚娶;父母去世应辞官守丧丁忧,等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轻则免官,重则治罪。
    (1)任官必须避父祖姓名
    依据孝亲原则,子孙不能直呼父祖尊长之名,子孙任职的府号、官称不能犯父祖之名。若自己贪图荣耀而不避父祖名讳任官,一经发现,不仅要革职,而且还要处以一年徒刑:“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徒一年。”
    因此,唐代官员在就职之前,首先要弄清将要就任官职名称和将赴任的地方名称是否与自己父祖的名字有相同的字,如有相同的字,无论如何不能就职赴任。否则,就犯了“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之罪:“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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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
第一节 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的起源及发展
一 孝伦理思想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
二 孝伦理思想成形于春秋时期的孔子
三 孝伦理思想发展完备于战国时期的曾子 孟子及荀子
(一)曾子对孝伦理思想的发展
(二)孟子对孝伦理思想的完善
(三)苟子对孝伦理思想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节 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的主要内涵
一 孝的家庭伦理思想
(一)竭力善养,为父母提供最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使父母健康长寿
(二)爱敬父母,以求父母终身快乐幸福
(三)谏诤父母,使父母免于不义
(四)葬祭以礼,思以哀戚,继承父志
(五)全体贵生 扬名显亲
二 孝的国家政治伦理
(一)孝伦理内涵的治世作用
(二)孝伦理的外在表现:移孝作忠,忠孝一体
第三节 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的特点
一 爱无差等,由近及远
二 孝分等级,由高至低
三 孝无止境,贯彻始终
四 孝不害义,孝忠相连
第二章 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
第一节 汉代孝伦理法律化的过程
一 西汉建立到武帝以前的初始阶段
二 从汉武帝至西汉末的发展期
三 东汉时期孝伦理法律化的完备期
第二节 汉代孝伦理法律化的表现
一 行政法中孝伦理的法律化
(一)官吏管理上,对官吏的选拔 考核和奖惩重视“孝”
(二)汉代在文化教育上也援孝入律
(三)用诏令形式优抚老年
(四)奖励孝子令
二 民法中极力维护父家长的权利
(一)父母对子女拥有人身支配权
(二)父母享有家庭财产处理权和督责子女生产权
三 刑法中对老年恤刑和严惩不孝罪
(一)对老年的恤刑
(二)严惩不孝罪
四 诉讼法中涉及孝的法律
(一)亲亲得相首匿法
(二)子孙兄弟代刑制
(三)在押囚犯无子可听妻入狱 父母亡可回家奔丧
(四)宽宥复仇
第三节 汉代与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的差异
……
第三章 唐代孝伦理的法律化(上)
第四章 唐代孝伦理的法律化(下)
第五章 汉唐孝伦理法律化的基础及其对现代的借鉴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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