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政党的特征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政党代表的是某些特定群体的利益,其本身也是由社会的一部分组成。“政党”一词对应于英文的“party”,而“party”有“part”(部分)的含义,也就是政党本身不可能等同于全体。二是政党的目标是通过获取政府权力来实现。如果一个组织只是试图影响政府的决策而不希望亲自掌握权力,它就是利益集团。政党的政治抱负显然要大多了。理论上任何一个政党都希冀通过获取政府权力来实现自己的主张。但是不同类型的政党掌握政府权力的方式是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政党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合法的竞争性选举来获取政府的权力,但是有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引进政党这一组织形态以实现对大众的有效动员的同时,倾向于在现有体制外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夺取政权。与前者被称为“宪政党”相对比,后者往往被冠之以“革命党”的称呼。
政党在获取政府权力的方式上的上述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模式。在西方,政党是在既有的宪政框架下慢慢孕育出来的,习惯了通过竞争式选举轮流执政,而且对于政党而言,是先有政府、后有自己,政党不具备超越于政府之上的威望,因此西方国家的政府与政党之间的界限比较清晰,实现了党政分开。政府的组建通过多个政党的竞争选举来实现,也被视为理所当然。即使某个政党通过选举上台了,也不意味着拥有了对政府的完全掌控。表现如下:首先,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政策和纲领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方能转化为政府的决策;其次,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执政党未必能实现对所有政府部门的掌控;再次,在实行地方分权的体制下,中央层面的执政党不能对地方政府发号施令;最后,有时政府本身就是多党联合执政,单一政党要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垄断更是不可能的。
与西方国家相比,在革命党推翻原来的政府组建新政权的国家,政党本没有竞争选举的经验,且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铁一样的纪律,正如列宁所说的“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导致政党倾向于集权式的运作方式。再者新政府乃由政党所创建,故政党往往被视为政府之母,显然这样会导致执政党的威望常在政府之上,党也经常被置于政府之前,进而形成与西方多党制政府不同的党政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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