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地区腐败资产追回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和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国际合作机制”。针对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构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国际合作机制,并加大刑事司法合作的力度。实践中,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司法机关主要通过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等传统性途径开展腐败资产追回工作,同时,还结合个案特点,在我国制定与参与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公约及相关国内立法的框架下,采取策略性追赃等创新性途径,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
1.借助传统性资产追回途径
(1)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
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是指向境外警方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及涉及的犯罪资产,指出资产合法所有权属于被害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直接向境外警方提出追回腐败犯罪所涉资产的请求。警方间取得直接联系并相互提供协助的途径较为便捷。截至2007年,我国公安部分别与50个国家政府部门或者内政警察部门签订了108份关于打击犯罪的双边警务合作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①这些协议和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合作打击各种犯罪、交流犯罪情报、案件协查、人员培训、经验交流、会晤等方面的合作事项。如《中越关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合作协定》(2001年)明确提出在“移交赃物、证据”方面开展合作与协助,另外,我国还与意大利、乌克兰、白俄罗斯、老挝等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合作协议,以服务于腐败资产跨境追回。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置业公司原总经理李继祥挪用公款案中,我国司法机关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成功追回腐败资产。2003年9月30日,李继祥外逃至澳大利亚,2004年2月,南海区检察院初步查明,李继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并将资产转移至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罪,随后,南海区通过佛山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协助追赃追逃的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李继祥发出“红色通缉令”的同时,积极寻找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追赃、追逃渠道。同年,广东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驻华警务联络官取得联系。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出个案协查请求,调查李继祥及其家属在澳大利亚移民及资产情况,对此协查请求,澳大利亚警方给予积极回应。2006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商量追诉李继祥事宜,双方达成共识,即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继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如李继祥行为触犯澳大利亚法律,则由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其绳之以法,对其非法所得,也将依据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进行追缴,追缴的财产在澳大利亚有关部门批准后将返还中国政府。2007年6月,在查明李继祥财产情况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继祥及其家属、李运南家属在澳大利亚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有关财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约630万澳元。同时,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向李继祥发出拘传令,要求其于同年8月10日出席法庭聆讯,李继祥及其家属等人的护照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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