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意义。狭义的概念就是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事实上,由于在现阶段的中国,“民族”词习惯上是“少数民族”的简称,所以上述“民族药”的概念主要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药学创造与医药学积累。现已整理出传统医药资料的有30多个民族。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个民族的传统医药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后来的继承发展状况也各不相同。有的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医药学理论体系;有的正在总结整理,梳理和提炼出系统的理论;有的则只剩下些零星的单方验方和医疗经验。但总体来说,各个民族医药都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从其民族性、历史性、传承性而言,它们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此外,在各民族民间也蕴藏着独具特点的养生习俗、单方验方、草医草药和医疗经验,他们并不定受某医学的理论指导,也很难归属于某个民族医学,但对于某种疾病疗效确切。
“民族医”的概念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民族医学”、“民族医药”则于20世纪80年代普遍见于正式文件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10月19日)也明确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这表明,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在不违反《中医药条例》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在民族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的范围内,允许制定某些相应的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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