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文件,对于B集团来说,由于财政部明确了公告提及的两项拨款需作为国家资本金,因此这两项资金就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者股本,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收入总额”范围,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这两笔拨款也不能作为B集团取得的“不征税收入”。
对于上市公司A公司来说,其所得税处理就不太明确了。本文会计处理部分已经论及,A公司取得的集团公司拨款属于资本性投入,但在财务处理上这部分资金没有被计入“股本”,而是被计入“资本公积”。这里的资本公积不是和股份增加同时发生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可这部分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更不会将其看作企业股东的投入资本。在税务机关看来,A公司取得母公司拨款后并没有办理工商注册资本金变动登记,无法证明这些资金是股东的资本性投入,加之A公司取得该资金不需要归还,因此应该将这些资金理解为B集团无偿拨付给A公司的货币资金,既然是无偿划拨,对A公司来说就是无偿获取资金,构成了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其他收入”中的“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这种操作在实务中较为普遍,尤其是国资委主导下的央企之间无偿划拨股权、无偿划拨资产已经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收入的诸多先例。比如,北京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在明确北京市国税系统所管辖企业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适用问题时指出,企业因注资而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不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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