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军治、党治下的“依法行政”
行政法是关于对行政权进行设定、控制、监督以及行政权发生侵害行为后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政府逐渐由“守夜人”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与此同时,行政权开始扩张,行政法也逐渐从消极行政法转向积极行政法。毋庸置疑,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会带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①
依法行政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的最有效方式,是各国政府公认的行使行政权的基本准则。所谓依法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范围,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
近代中国的行政法大多借鉴西方的行政法律原则、制度而建立,因此,各个时期的行政法同近代西方国家相似,都以依法行政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清末实施的官制改革就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01年起,清政府开始了对行政机构的调整,例如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成立商部、民政部、陆军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等。与此同时,清政府陆续制定和颁布了涉及官制和职官考核、惩戒的法律,以制约相应的行政权。经过这一系列的官制改革,使得行政机构职能更加明确化、单一化、专业化,初步具备了近代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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