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这种事实导致很多农民将国家和集体相混淆,将国家和集体等同,并认为集体是国家的代表,村委会是国家的代表。村委会角色的如此定位使其在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而行使该私权时因其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这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私权利,不仅不能有效对抗本集体成员对享有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滥用,更无法对抗来自国家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染指。同时,农民集体也未能独立、自主地表达自身的意愿,不能发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应有作用,从而使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逐渐在村民的意识中被淡化。“农业税费取消之后,农民集体彻底丧失了从土地所有权获取利益的渠道,以至于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农户的联系更为疏远,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主体的村集体在土地权益方面的作用基本上从农户的意识中消失。”
3.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解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权并不止于抽象的存在,而是具体表现为各种权能。所有权的各种具体权能是所有权人通过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和《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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