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族国家
定义:一个概念的两个部分
“民族国家”一词是两个相互联系但不同的概念民族和国家——的一个混合体。民族通常被描述为相信自己以某种方式,基于一种共同的历史、语言、宗教、其他的文化实践或与一个特殊地方的关联连结到一起的人群。国家通常被界定为法律和政治的实体,拥有对生活在其边界之内的人们的权力。以这种方式,国家与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民族国家的概念将民族共同体和国家领土融合在一起。在这么做的过程中,它给我们提供了当代世界中一个关键的社会空间组织单元。在界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考虑其两个独立的成分以及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民族,按照安东尼·史密斯的说法,是一群已命名的人,“其所有成员共有一种历史领土,共同的神话和历史记忆,一种大众的、公共的文化,一种共同的经济和共同的法定权力与义务”。史密斯的定义指向一系列共性,围绕领土、文化、历史和记忆,这可能暗示了存在着一种基本的民族特性。对民族的一种本质主义的理解(有时称为原生主义)表明它总是存在着,并且它总是有一个不变的核心。
本质主义的民族观总是受到将民族视为社会建构出来的人的强烈辩驳。例如,本尼迪克·安德森极好地提出,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因为“即使最小民族的成员从来不知道他们的同胞,遇见他们或乃至听说过他们,然而在每个人的头脑中依然带有他们水乳交融的形象”。按这种思维方式,民族的诞生是服务于特殊目的的,通常是经济目的或政治目的。这种对民族形成的理解可能要么是永恒主义者的,要么是现代主义者的(现代时期通常被界定为始于工业革命)。一种永恒主义的民族形成理论,主张民族根植于前现代的种族共同体。相比之下,现代主义的民族形成理论,则主张与现代主义时期联系在一起的进程——例如国家的发展、大众识字和教育的来临,或资本主义的扩展——导致了民族的创造。
民族国家概念的第二种成分是国家。约翰·伦尼·肖特观察到,20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国家的成长”。肖特既评论了国家数量的增长,从1930年的大约70个增长到2O07年的190多个,也评论了国家力量的增长。这一时期国家数量的增长与去殖民化紧密相联。当帝国解体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帝国的空间组织(在此,领土是由帝国的中心,例如伦敦来统治的)在很大程度上被以国家为基础的空间组织系统所取代。这些新国家许多是以欧洲模式为基础的,十分重视领土和对民众与资源的管理。当代国家对国内和国际关系都拥有权力和影响。在国内,国家致力于收集税收、维护法律和秩序、支持国家的意识形态。在国外,国家致力于保卫其边界和领土,维护有利的政治与经济关系
民族国家是一种理想的类型:它设想民族的边界与国家的边界一致,而国家的每一成员都属于同一民族。实践上,要达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结果是民族和国家的各种各样的结合。一种结合是包含许多民族的国家,例如西班牙,拥有例如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等少数民族(见图1.2)。另一种结合是民族跨越一个以上的国家,例如爱尔兰共和国和北爱尔兰(英国之一部分)的爱尔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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