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区域行政执法合作》是在曾鹏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也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主持的教育部重大课题“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子课题成果。《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区域行政执法合作》系统、全面地聚焦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执法合作这一时代主题,尝试着理顺区域行政执法合作与区域行政法治的关系,对区域行政执法合作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着重探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区域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及其保障机制的建构。
《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区域行政执法合作》认为,政府合作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正确回应,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政府的强力推进,开展政府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传统的行政区行政因其具有封闭性、内向性和僵化性的弊端,无法保障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无法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与传统行政区行政模式不同,区域行政模式突破了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地方割据”为特征的“碎片化”治理模式,将经济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变量予以规制,引导区域内地方政府从竞争走向合作,共同化解区域发展难题。区域行政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加强经济区域内的立法协作,以建构统一的“游戏规则”;通过执法合作将统一的“游戏规则”运用于经济区域内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行政合作和司法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健康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
作为区域行政的重要一环,区域行政执法合作旨在以“协作、开放、协调、统一”为主要特征的行为模式代替刚性的、封闭的行政区行政执法模式。这就要求:在经济区内加强立法合作和政策对接,统一执法标准、搭建合作平台、健全合作机制、提高执法效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制度保障。它主要以联合执法、执法协助、跨地区案件移送、执法信息通报、执法争议协调、区域执法联合评议等方式发挥效用,实现协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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