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这种作用还将长期存在,但是,其作用和影响的趋势是越来越小。
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促进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因素。要使那些落后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社会规范消亡,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必须消除这些落后的民间社会规范存在的根基,即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这些落后的民间社会规范存在才能真正消亡。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各种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存在冲突,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冲突,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间社会规范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适用是有着深厚的基础的。基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和社会关系,民间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适用,有其合理性,适用民间社会规范解决纠纷,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更有效,更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如果一律以国家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因此,国家法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做一些让步。
要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融合。要有效地向民族地区农村推进国家法,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尚不具备而强行推进,既会遇到阻力,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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