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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关系总论.第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0735
  • 作      者:
    (葡)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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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葡萄牙现代民法学奠基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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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全名Manuel Augusto Domingues de Andrade(曼努埃尔·奥古斯都·多明格斯·德·安德拉德)。常被称为Manuel Andrade,又简称M. Andrade。他被公认为葡萄牙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也是20世纪葡萄牙民法学转向和革新的重要推手,对葡萄牙民法学的发展影响极深。
  Manuel de Andrade在1899年11月11日生于葡萄牙斯塔雷雅(Estarreja)市的卡内拉斯(Canelas)堂区。1922年取得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Universidade de Coimbra)法学学士学位。1924年成为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的助理教授。1932年升任教授。1934年,他的博士学位答辩极其优秀地以20/20分满分通过,让其取得科英布拉大学法学博士资格。他讲授的科目包括:比较民事立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民法(法律关系总论)、债法。除了教职之外,他还担任过斯塔雷雅市行政官、法学院秘书长、律师公会科英布拉区委员会委员、《立法与司法见解评论》(Revista de Legislacao e de Jurisprudência)编辑,以及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成员。在20世纪40年代的葡萄牙,他是积极推广利益法学的代表学者。
  在他生前出版的一众著作当中,最为突出的是其1934年的博士学位论文《法律解释理论研究》(Ensaio sobre a Teoria da Interpretacao das Leis),以及1944年的《法律关系总论》(Teoria Geral da Relacao Jurídica)第一册。在其死后,《法律关系总论》完整的第一册才连同第二册被公开发表。他的这一部遗作《法律关系总论》,被誉为“葡萄牙现代民法学奠基之作”,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制定时的重要理论依据。该部著作在葡萄牙法学文献中引用率极高,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乎在所有葡萄牙民法学以至私法学著作的参考文献列表中,都可以找到他的这部代表作。该书至今仍为葡萄牙法律系学生必读的参考书,已经再版重印九次。
  1958年12月19日,Manuel de Andrade在科英布拉逝世,享年仅59岁。遗体自1964年5月1日起安葬于卡内拉斯的墓园。1981年7月13日,获葡萄牙共和国总统追授大军官级圣地亚哥宝剑勋章(GOSE,GrandeOficial da Ordem Militar de SantIago da Espada)。为了纪念这位葡萄牙法学界泰斗,兰赫尔·德·沈拜奥基金(Fundao Rangel de Sampaio)也设立了名为“Manuel de Andrade博士奖”的奖学金,每年颁发给以总平均分最高分毕业的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此外,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的六号室亦以其命名。其出生地斯塔雷雅市甚至还有一条“Manuel Andrade博士教授路”(Rua Professor Doutor Manuel Andrade)。
  Manuel de Andrade是葡萄牙现代民法学转折点上一位至关重要的标志性人物。继同属科英布拉大学的Guilherme Moreira(古伊列尔梅·莫雷拉)等先辈之后,Manuel de Andrade(以及Vaz Serra〔瓦兹·塞拉〕等人)进一步把德国法元素融入葡萄牙民法学说。在散发着浓烈理性自然法主义气息的1876年《葡萄牙民法典》(学界常按其编撰者Seabra〔塞亚布拉〕的名字称其为《塞亚布拉法典》)生效的当时,学术界的这一场运动,最终促成了现行的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诞生。于该次转型中,“法律关系”扮演了一个十分显要的角色。在Manuel de Andrade的继续推广下,“法律关系”体系模式进一步在葡萄牙法上确立,这一点在立法上和学说上都有很清晰的体现:其一,在法典体例结构方面,《葡萄牙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的总则分为两编,第一编是“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第二编是“法律关系”,这种编排完全印证了Manuel de Andrade在本书第一句话便开宗明义地提出的划分:民法总则包括“法律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这两大理论。至于总则第二编“法律关系”的四个分编,亦即“人”、“物”、“法律事实”、“权利之行使及保护”,也对应了作为全书结构上四大部分的法律关系四元素,亦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保障”。其二,在民法教科书以及教学上的编排方面,迄今许多葡萄牙民法学(甚至非民法学)著作,在架构上都仍然依循这种法律关系四元素的编排方式。
  Manuel de Andrade对葡萄牙民法学的深远影响力,也随着法律继受延伸至澳门民法学。科英布拉大学的Carlos Mota Pinto(卡路士·莫达·宾度〔一译平托〕)和Orlando de Carvalho(奥兰度·德·卡瓦略)两位教授,都是Manuel de Andrade在科英布拉大学的民法学教席的后继者。两人分别所写的两部同名著作《民法总论》(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都被译成中文,成为澳门大学法学院中文学士课程民法总论科的参考书目。Carlos Mota Pinto的《民法总论》对Manuel de Andrade的《法律关系总论》乃是亦步亦趋,只要翻开两部著作比照一下,便很容易发现,Carlos Mota Pinto书中除却新旧法的法条更新之外,有不少内容都是直接撷取自Manuel de Andrade的《法律关系总论》,而且是后者的缩略版,另外在篇章架构上也明显是照参了后者。至于Orlando de Carvalho的《民法总论》,全书则有相当部分是对Manuel de Andrade在《法律关系总论》中的观点所做的补充注解。所以,在Manuel de Andrade的《法律关系总论》里,往往可以清楚和详细地看到理论的源头。例如,现时澳门民法学主流文献所采纳的颇为独特的权利定义,便是源自Manuel de Andrade,当中包含了他自己的原创成分(所谓“期望的权力”,poder de pretender)。追根溯源,Manuel de Andrade甚至可谓是澳门民法学的祖师。

  吴奇琦,1989年生于澳门,祖籍福建晋江。2011年毕业于澳门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获澳门大学法学院私法方向法学硕士学位后,继续于该学院修读民法方向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聘为法学院高级导师,讲授民法总论等学科。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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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Manuel de Andrade)的这部《法律关系总论》(Teoria Geral da Relacao Jurídica),被誉为葡萄牙现代民法学奠基之作。
  在他和其他同代法学家的推动下,葡萄牙展开了“第二次法典化”运动,将原来充满法国法味道的塞亚布拉法典替换成现行的德国式五篇制民法典。在这个过程中,此作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要理论支撑。在许多问题上,曾参与总则部分草案工作的作者,其见解都被公认对葡萄牙民法典(与以其为基础的澳门民法典)影响甚大。
  《法律关系总论(第一卷)》以法律关系为中心,并以各项“法律关系元素”为展开,阐述民法学的各大论题(第一册是主体、客体的理论,第二册是法律事实尤其是法律行为的理论)。
  在葡萄牙学界,此作的引用率极高,并一直是葡萄牙多所大学民法课的标准教材与司法实务的权威参考。随着法律继受,作者的理论亦已在澳门民法学上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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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代译序

引章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结构
1.讨论范围
2.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一词的各种意义·法律
关系与法律制度
3.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A)概说·B)阐释:Ⅰ)权利:a)本义的权利·b)所谓的形成权·Ⅱ)法律义务与屈从·C)若干总览
4.法律关系的元素·列举及扼要定义
5.后续内容的说明
第一卷法律关系主体总论
第一章概论
6.权利(或义务)主体·法律人格的概念·法律人格与法律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主体权利是否合理
7.权利与其拥有人的联系·可能呈现的形态:Ⅰ)直接(或无间)联系与非直接(或间接)联系·Ⅱ)可分离联系与不可分离联系
8.义务与相关主体的联系·可能呈现的形态:Ⅰ)直接或无间联系与非直接或间接联系·Ⅱ)可分离联系与不可分离联系
9.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自然人与法人
第二章自然人
10.从略
第三章法人
§1.°概念与结构
11.法人人格的概念·该制度拟满足的利益·法人的真正本性或存在方式·我们采用相关术语的理由·在结构观点下法人的两种根本类型的介绍:社团与财团
12.法人的构成元素:Ⅰ)组织基础:概念·构成·Ⅱ)认可:概念·要求进行认可的理由·认可与单纯许可
§2.°法人的学理分类
13.讨论范围·概述
14.社团与财团·区分标准·该两种法人互相融合或交叉的可能性
15.公法人与私法人·区分标准
16.公法人的次分类
17.私法人的次分类
§3.°法人的立法分类
18.非营利性法人与合营组织·区分标准·关于各种各类的合营组织的简介
19.永久性法人与临时性法人
20.民事法人与教会法人·现时的区分标准·教会法人的次分类
21.行政公益法人·概念·类型
§4.°法人的设立
22.讨论范围
23.社团组织基础的形成:A)公法人社团·B)私法人社团
24.财团组织基础的形成:A)公法人财团·B)私法人财团:Ⅰ)透过遗嘱·Ⅱ)透过生前行为
25.认可:A)公法人的认可·B)私法人的认可·类型·公法人及私法人的认可时间·谁有权限作出特许性认可
§5.°法人的民事能力
26.后续内容的说明
27.法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状况·基本理论·所谓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真正意义上的“器官”还是只是代理人
28.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的状况的一般理论·原则·限制
29.法人民事责任问题·关于民事责任的若干一般概念·Ⅰ)法人的合同责任·Ⅱ)法人的非合同责任·其可否接受·内容阐释
30.法人取得财产的能力·《民法典》第35条的处理方式·第35条的立法缘由
§6.°法人的消灭
31.导致消灭的原因·概论·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社团·B)财团
32.法人消灭后其财产的归属·总览·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私益私法人·b)公益私法人:1)永久性公益私法人·2)临时性公益私法人
第二卷法律关系客体总论
第一章概论
3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的客体)·概念·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客体与内容
34.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直接客体与间接客体
35.关于各种可行的法律关系客体的说明:1)人·2)有体物·3)某些无体物:人格利益与无形财产·疑难:1)指向己身的权利·2)指向权利的权利·总结与后续内容的说明
第二章物与财产
36.物的法律概念·不可或缺的性质·可有可无的性质·它与其他意义上的物的比较·它与权利客体的比较
37.财产的概念·于其无关重要的性质·主张有价性并非财产的要件的见解
38.财产与权利义务范围·财产与财产能力·区分财产与财产能力的意义·财产古典理论的介绍:阐释与评论
39.财产的分离·概述·如何识别独立财产:采纳债务责任标准进行识别·出现仅属相对性或部分性的独立财产的可能·在我国法律中财产分离的例子
40.共同共有财产
第三章物的分类
41.有体物与无体物
42.不动产与动产·区分的意义·体现出区分的意义的若干方面·导致两者在法律上受不同对待的思想观念
43.不动产的界定:Ⅰ)本性使然或人为使然的不动产:农用房地产与都市房地产·区分的意义·区分标准:a)根据《民法典》规定·b)在不动产租赁事宜方面的区分标准·c)在物业税事宜方面的区分标准
43.(续)Ⅱ)法律规定使然的不动产:a)产出·b)非本质构成部分·c)不动产性权利·d)统合公债基金(《民法典》第375条)
44.动产的界定:Ⅰ)本性使然的动产·Ⅱ)法律规定使然的动产
45.有关前述区分的若干解释性规范
46.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定义·区分的意义
4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定义·区分的用处·与前述分类的比较
48.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定义·区分的意义
49.单一物与合成物·区分的方式·区分的价值
50.主物、属物与从物:定义·区分的意义;孳息:概念·种类·法律制度;改善:概念·种类·法律制度
51.融通物与非融通物
52.公有物、地域性公有物与私有物·A)公有物·公有物的一般性界定标准(财产公有性的一般性认定标准)·拨作公用的概念阐释·公有物制度·公有物性质的得丧方式
52.(续)B)地域性公有物·C)私有物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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