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能动司法机制研究》:
尽管对案例指导制度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摸索与尝试,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运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规定》),将案例指导制度目标定位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其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推荐与遴选的标准及程序、发布的载体等问题,并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而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①社会广泛关注的;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③具有典型性的;④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⑤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共分十批发布了5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31个,刑事案例9个,行政案例9个,国家赔偿案例3个。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评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根据《案例指导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建立本次案例指导制度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该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与发展。而对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如果按此界定,指导性案例应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但其是否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规定》出台后,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实务中亦有法官提出既然《案例指导规定》中只是规定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即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并不明确。对此,胡云腾亦做了说明:“《案例指导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案例指导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案例指导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同时,其对《案例指导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提出了几点个人的看法: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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