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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执行制度基本理论内容摘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为了能为我国建立一部完善的民事执行法提供基础性理论依据以及为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基本的框架,间接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共分7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第二章首先总结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基本理论及民事执行程序及措施制度;回顾了国内外学界关于民事执行制度的研究现状,并进行了简单的评论。第三章研究了建立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必要性之探讨,从“人性恶”决定了违法执行不可能消失、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与执行法官素质、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现有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和现行法院外的监督机制五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关于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可行性之探讨,从民事执行的职权主义、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与法律形式主义、违法执行的数量与检察官数量难题等问题入手进行了论证,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可行性问题。第四章探讨了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将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确定为违法执行。首先对主要的违法执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然后从立案、查封、评估、拍卖、其他变价措施、执行款和其他方面等几个方面对违法执行类型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之后,又简要地回顾了各级法院解决违法执行的努力及其效果,并指出了当前仍然比较严重的违法执行。最后在分析违法执行概念的基础上,对违法执行进行了类型化处理,提出了程序性违法执行和实质性违法执行、涉罪型违法执行和普通违法执行、双重性质的违法执行和职务型违法执行这三对不同类型的违法执行。同时,将程序性违法执行细分为有害程序性违法执行和无害程序性违法执行;将涉罪型违法执行细化为犯罪型违法执行和以犯罪为基础的违法执行;将以犯罪为基础的违法执行进一步细分为以犯罪为基础的有害性违法执行和以犯罪为基础的无害性违法执行。第五章探索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目的与原则。在简要总结了目的论之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目的论中的权力监督论和权利救济论这两种主要理论观点,并论证得出民事执行检察制度应当采纳权利救济论的结果。权利救济论对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对象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该章以权利救济论的视角探讨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对象,进一步缩小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对象范畴。紧接着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目的论之后,该章探讨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原则,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化原则。第六章讨论了民事执行检察方式。调查清楚违法执行的事实之后,需要对违法执行作出相应的处理,此即民事执行检察方式。该章在探讨民事执行检察方式之前,首先探讨了受到违法执行侵害的权利状态及民事执行救济方式,奠定了民事执行检察方式的基础;然后对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民事执行检察方式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最后提出了程序性民事执行检察方式和实体性民事执行检察方式。实体性民事执行检察方式的提出,使得检察机关对违法执行具有了处分权;即使是程序性民事执行检察方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部分内容亦论证了检察机关能够相应地约束违法执行的法院。第七章研究了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程序分为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实施程序和终结程序四大程序。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的启动程序,该章从启动主体、前置程序和条件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厘清了当事人、案外人与检察机关在启动程序中的地位;探讨了有害程序性违法执行和实质性违法执行不同的前置程序和启动条件。程序性违法执行和实质性违法执行的划分,使得对违法执行事实的调查差异化。对于程序性违法执行,检察官只需要通过调阅民事执行案件卷宗即可发现案件事实;而对于实质性违法执行,检察官必须进行相应的事实调查。由此,民事执行检察的调查程序也应当实现类型化构建。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事执行检察的调查程序应当以对实质性违法执行的调查程序为主,以对程序性违法执行的调查程序为辅。当检察机关经过调查程序查清了违法执行的事实之后,如何处理违法执行并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进行救济即成为实施程序的内容,而民事执行检察的终结程序和实施程序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故该章最后探讨了民事执行检察的实施程序和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