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2015》:
继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于9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有所突破。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项政策调整能为小微企业带来直接实惠,有利于鼓励创业,对提振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在稳增长、扩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于10月24日发布,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出台,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于5月27日发布《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于8月25日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在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新渠道“新三板”领域减轻税负负担,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除为中小微企业减轻税负外,提供充足资金保障也是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一环。在发展专项资金方面,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于4月1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专项资金需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能有效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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