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新论》:
特殊人群救助
属于特殊救济对象范围的类别有:麻风病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中贫困者;归侨、侨眷、侨生中贫困者;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平反了冤假错案受害人员;年老体弱、生活无来源、摘掉了右派分子帽子人员;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回大陆定居的台胞、台属生活困难的;因病因公致残的下放知识青年;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企业职工病故、其生活困难、原单位又不能予以照顾的家属;因病未派遣、一年后未治愈、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大学毕业生;在“文革”期间因错定成分、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人员;各级法院错判当事人致使其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属;职工因犯罪判刑,在服刑期间无生活来源的家属;劳教人员解教后待业期间生活困难者;此外,还有特赦罪犯、工作尚未正式安排前生活困难者;释放的上海监护改造的、无家可归的“托派”成员;西藏叛乱事件后外逃回归人员和被招降的叛乱分子的安家和生活困难者;生活困难的外侨;等等。上述人员的救济都属于“特殊救济”。
此外,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冬季取暖补助、交通救助、生育救助、科技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各项救助内容累计多达20余项。各地还普遍开展优惠减免活动,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公园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对救助对象的相关费用予以优惠或减免。
2007年12月,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建立和其他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个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廉租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今年民政工作的最大成绩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实现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配套”,“我们可以向世人宣告,中国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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