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权力审计》:
(一)我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权力
我国政府审计基本权力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开展某特定事项的审计所必须具备的权力,即政府审计的基本权限,审计署网站上作为审计知识的介绍发布了八条,分别为: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蔡春教授(1991)认为,我国基本权力包括“审计实施权、审计调查权、审计报告权、审计建议权和审计处理权”等。陈希晖、邢祥娟(2005)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包括15项权力:“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取证措施权、制止权、通知暂停拨付权、账册资料封存权、责令暂停支付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申请保全措施权、建议纠正权、建议行政处分权、处理处罚权、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布权”,还认为“审计检查权、审计结果报告权和公布权是审计机关的基本权力”。本书对政府审计权限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归纳和分类,认为我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权力一般由审计对象内容确定权、审计行为权和审计结果权三大部分内容组成,每一部分都由不同的特定权力组成。
1.审计对象内容确定权
审计对象内容确定权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审什么,具体落实在国民经济哪些方面。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了10项有关审计对象内容确定方面的权力,即预算执行审计权、央行财务收支审计权、国有金融机构审计权、国有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权、国有企业审计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权、社会资金财务收支审计权、贷援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权、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权、专项审计调查权。
2.审计行为权
审计行为权是指“在实施审计行为的过程中应该拥有的权力”。我国现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了10项行为方面的权力,即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被审单位违规行为制止权、封存资料和违规资产权、申请冻结存款权、通知暂停拨付权、通知暂停使用权、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布权、提请协助权等。
3.审计结果处理权
审计结果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有哪些权力进行处理以落实审计结果。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了13项有关审计结果处理方面的权力,即审计决定权、要求纠正权、建议纠正权、提请处理权、处理处罚权、责令执行权、申请强制执行权、责令改正权、处理违规权、处罚违规权、司法移送权、移送处理处罚权、处分建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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