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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社会法”与“法社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29672
  • 作      者:
    董保华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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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保华,1954年3月出生,1982年2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主任委员、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论证与起草工作。曾主持或正在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参与了美国、荷兰、加拿大等10多项国际项目的主持与实施。在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riers)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5》(Chambers Asia Pacific Guide2015)中,被评为中国区劳动法律师中的“业界贤达”(Eminent Practitioner)。
  自1987年开始从事劳动法研究以来,已公开发表论著900余万字。其中出版著作30余部,在法学、劳动科学方面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50余篇,自2000年以来,有近40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研究成果曾多次获奖,其中,《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曾获上海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0-2011年度)著作类一等奖;《社会法原论》曾获第十三届中国图书奖;“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曾获中国法学会劳动法十周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社会保障的法学观》曾获中国劳动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学探索》等论文曾获司法部“八五”与“九五”期间优秀论文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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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社会法”与“法社会”》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种视角分析和阐释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民生问题,以期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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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社会法”与“法社会”》:
  一、广义社会法批评中的表面分歧
  中义社会法对广义社会法最直接的批评是后者范围上的过于广泛。①尽管秉持中义社会法的学者的实际观点并不相同,但稍加分析便会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在范围概括上,中义社会法学者均未摆脱广义社会法的逻辑。有些学者直接对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相关语词重新定义,将一部分学者概括为泛义的内容称为广义,概括为广义的内容称为中义,他们并不否定第三法域的存在。从具体论证上来看,这部分学者公开继承了10年前广义社会法的研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②另一部分学者虽对广义社会法的研究方法持激烈批评的态度,但稍加留意便会发现他们与批评对象之间存有共识,有时甚至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是“一百步笑五十步”。
  (一)批评者对于社会法的理解甚至比被批评者更为广义当批评者强调广义社会法涵盖的立法过于广泛时,如何为官方定义的中义社会法量身打造一个统一的理论视角显然是主张中义社会法的理论工作者应当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实际论著时,我们看到这些学者在大张旗鼓地批评广义社会法时,却悄悄进入了广义社会法甚至于超广义社会法的轨道。我们不妨对两位批评者的观点分别进行审视。
  1.郑尚元的学术观点其实是一种广义社会法的观点
  在官方的表述中,法律门类与法律部门可以被理解为互换的概念,两位批评者均持这种观点。当郑尚元强调“社会法是一个法律门类,而不是法律理念”③时,首先就与自己的学术观点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为了表示对官方中义社会法的服从,郑尚元采取了壮士断臂的做法,当然砍的是自己的理论右臂,在此之前郑尚元理论上的左、右两臂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两种冲突的表述在郑尚元早期的文章中同时存在。先看其“理论右臂”:“社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④,“社会法不仅仅指社会保障法”,“社会法是调整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群”①。作为法律群显然是以某种“法律理念”集合起来,“社会法主体具有扩散性”,强调的只是社会公共性,而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再看其“理论左臂”:“社会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②。左右开弓,便会自相矛盾。这种自相矛盾有时会出现在同一篇文章紧邻的上下两段中。例如,上一段表述:“社会法主体具有扩散性,社会法法律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社会法主体的扩散性。”这显然是一个广义社会法的表述。然而下一段表述:“本文以社会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命题展开,寻求支持社会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依据。”③这似乎是一个符合中义社会法的表述。社会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时就已经有学者指出郑的文章中存在两种自相矛盾的答案。然而,那时没有人认为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有什么冲突,这种表述最多也就是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当学者本人将这种冲突上升到“有无理论价值”的高度时,我们就不得不来区别郑尚元已经发表的成果中,哪一种说法是主要的,遗憾的是,我们发现砍去的“理论右臂”构成其主要观点。理由是:
  其一,从法律理念上看,郑尚元根本就反对“法律部门”这一行政划界的提法。郑尚元认为:“法律部门的学术运用存在着先天营养不良的现象。”“‘法律部门’一词是否科学值得怀疑,从英文文献中是找不到与该词相一致的英文译词的,即‘The departmentoflaw',如果有这样的表述,肯定大多数人不知所云。部门总是与有关行政机构相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与机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应该成为不同法律界别的名词。”
  其二,在其作为法律部门进行表述时,所下定义其实也是广义社会法的,就“社会法是调整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社会关系”而言,自然人的消费、交易、居住、相邻、婚姻、教育、雇佣显然都应涵盖在内,明显超出了官方定义的中义社会法的范围,这些内容也无法涵盖在一个法律部门内。
  其三,在其对法律部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列举时,“公益事业举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权利保障形成的社会关系”等内容也是按广义社会法来概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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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上篇 “社会法”的理论争鸣
概述
我国社会法理论争鸣的历史沿革
理论定位
从历史与逻辑的视角透视社会法的体系--兼论社会法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试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劳动权与三种本位观
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试析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
论社会保障法的受益主体
浅析工会法与劳动法的相互关系
从社会团体到团体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
学术争鸣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附文: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
评“需要国家干预论”--兼谈社会法、经济法
略论经济法学的视角转换--兼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的本位观
“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兼与郑尚元、谢增毅先生商榷
社会法研究中“法律部门”与“法律理念”的关系--兼与冯彦君先生商榷
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
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辨
劳动力派遣的道德谴责与理性评价
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兼与叶静漪教授商榷
我国劳动法学研究应当摆脱极端--兼评刘诚《论(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中篇 “法社会”的现实分析
概述
法社会的现实观察与思考
制度观察
我国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学理论探讨
完善我国科技人员管理体制的探索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制度管理的法学思考
国际劳工标准的本土化探析
薪酬管理规定的变化和实施
试论我国消除就业歧视立法的理论转向和制度构建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若干思考
《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用语的检视
“过劳死”的法律探索
关于居民收入倍增的多重思考
集体合同的模式及其我国的立法选择
试析集体合同的主体与法律责任
论我国工会的职业化、社会化和行业化
案例分析
“黑砖窑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黑砖窑案件引发的道德思考
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命题
解读京城解聘第一案
一则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如何炼成名案的
劳资冲突,还是资资冲突--对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思考
中国劳动关系的十字路口--管制与自治:富士康、本田案件提出的法治命题
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研究
规范劳动者维权行动的制度选择
最低工资立法之“提水平”与“统范围”--从“本田罢工事件”中的薪酬问题谈起
我国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悖论与现实困境--裕元罢工事件引发对“强制补缴”制度的思考
劳动者自发罢工中“维权”与“维稳”的法学思考--常德沃尔玛关店罢工事件的考察

下篇 漫谈“社会法”与“法社会”
从《水浒传》说起
十年长跑
三人行
追求真实
刘汉黄的故事--关于“布衣之怒”的联想
冯缤的故事--关于法官告法院的感慨
华为的故事--关于“狼”的传说
福特的故事--“阳光不锈”之外国版
万科的故事--“阳光不锈”之中国版
中石油的故事--关于“加油”的冷思考
后记 六十而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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