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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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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刑事证据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7088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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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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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刑事证据卷》内容均是针对当前审判中最热点和疑难的问题,并采用实证方法提出解决思路,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佳作。既适合作为全国法官培训学习及工作用书,也可为广大研究人员、律师及当事人了解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提供最新最直接的实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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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刑事证据卷》:
  四、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适用的合理化路径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基于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必然渗透着司法者的个人学识、个人经验,有着或然性和主观性,因此这种证明方法有其内在的缺陷。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等基本权利,而事实推定缺乏法律的规制,为了规制事实推定适用中的随意性,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适用,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需要更为谨慎。
  (一)末位适用原则
  在现代诉讼中,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主义,基本要求是证据证明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常态,而推定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使用。通过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低于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由此可知,证明是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推定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推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证明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即虽然不能达到精确的证明,但出于某些重要的政策性考虑或出于某种较大的利益需求,还是要完成对待定事件的结论性判断。因此,应当将推定作为一种末位的方法,是证明的替代方法,只有穷尽一般证明方法仍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就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适用顺序而言,法律推定作为法律规则在使用上具有“强制性”,当基础事实被查证属实后,案件裁判者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推定,当不存在法律推定时,才考虑事实推定的适用。事实推定必须是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存在与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迫不得已而选择适用的一种证明方法。概而言之,在刑事诉讼领域,事实推定只能居于补充性、辅助性的地位,在证明方法的选择上,应以证据证明为首选,法律推定次之,事实推定只能放在末位适用。
  (二)基础事实查证属实基础事实查证属实是事实推定适用的前提条件,只有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据以推出的事实才有可能是可靠的。如果基础事实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则推定事实肯定是不可靠的。民事诉讼的机能在于定纷止争,而刑事诉讼的功能更集中地体现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因此,事实推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对其基础事实真实性有着更高的标准。例如,自认不能成为刑事诉讼领域据以推断推定事实的基础。因此,事实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基础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即应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能够成为刑事诉讼事实推定的基础的事实只应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理以及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其为真实的事实。
  (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联系的充分必然性与高度盖然性
  事物之间存在常态的联系,产生一定的规律性,表现为A事物一出现,则B事物通常出现,这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只要没有意外情况,以此为依据的推定就是正确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常态联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存在的概率也极高,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一种近似于充分条件的逻辑联系。当基础事实出现时,根据经验和没有出现反例,我们有很强的理由相信推定事实也出现或没有出现。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常态联系,为我们相信推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提供了近似充分的理由。作为桥梁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决定着事实推定的确定性程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事实推定的经验法则必须是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盖然性较低的经验法则不宜作为推定的根据使用。(四)允许被告人反驳在事实推定中,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是高度盖然性并不等于必然联系,其中可能存在例外状态。因此,事实推定具有或然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必须允许被告人进行反驳,赋予被告人提出合理反驳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权利;公诉机关承担排除辩方反驳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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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Ⅰ、刑事证据的一般性问题研究问题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论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之问题与完善》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玮
2、《刑事证明标准:一个类型化的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文飞
3、《谁说的是真相-----刑事诉讼中判断言词证据真实性之对策研究》
北京市通州桥人民法院 何琳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性骚扰案件举证问题研究》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区人民法院 韩爽
2、《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之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兰丽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的司法适用
1、《证据链内部构造范式及其实证研究---基于344项无罪判决案例的演绎》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小忠
2、《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适用规范化路径探析》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张娟娟

Ⅱ、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第一部分:书证
1、《证据价值视野下“办案说明”的司法审视》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华 申晓东
2、《困境与进路: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证据学检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温后钟 王欣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光卓
第二部分:证人证言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性问题研究
1、《证人保护体系之构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保护相关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金科
2、《证人作证:话语与行动的考察思辨》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龙华 董有生
3、《由冲突走向契合:我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审视与实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军伟
4、《反思与重塑: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之构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熊寿伟
7、《刑事隐蔽作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为考察背景》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刘玉娟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研究
1、《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政喜 郭珣
2、《从“普通证人”走向“控方证人”》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阳福生
3、《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基于文本与案例的实证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张晓雷
第三部分:鉴定意见
1、《刑事诉讼中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研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跃
第四部分:电子证据
1、《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孙子良
2、《揭开电子证据“朦胧”的面纱:从怎么看到怎么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姚强
3、《从立法到司法: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研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刚继斌
4、《寻找消失的痕迹----论电子数据中的“路径信息”及其采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孔德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晖
5、《论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适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婷

Ⅲ、证据的其他分类
第一部分:量刑证据
1、《量刑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鲁国文 马鑫泉
2、《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担探讨》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唐中政
第二部分:瑕疵证据与行政证据
1、《瑕疵证据审查运用规则实证研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长军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唐楠栋
2、《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刘砺兵
4、《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展开》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郭泰和

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规制
1、《做程序正义的捍卫者---审判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研究》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柳
2、《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欧明艳
3、《建构与实现:略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冯韵东
第二部分: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1、《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庭调查程序》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王亚峰
2、《论非法实物证据补正的界限和方法》
华东政法大学 陈波
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
1、《非法证据排除的思维方式》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杨佩正 张宝利
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立法权衡原则与司法运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方俊民 胡妃华
3、<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程序保障--以庭审进路为视角的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磊
4、《从“中看”到“中用”---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层级性标准与模式为视角》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凤霞
5、《激活休眠: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的破解之路》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豫苏 何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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