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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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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彼得论法律语言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5274
  • 作      者:
    (美)彼得·蒂尔斯马(Peter M. Tiersma)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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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彼得论法律语言》是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语言研究领域重要著作之一。该书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语言》影响很大,继承了前者的思想和观点,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了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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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彼得·蒂尔斯马(Peter M.Tiersma),(1952年6月23日至2014年4月13日),生前为美国洛约拉法学院法学教授,精通法律和语言学,是国际法律语言学领域为数不多的两栖学者之一。他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加州伯克利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州圣地亚哥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他曾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和俄亥俄迈阿密大学讲授语言学课程,后来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伯特霍尔法学院担任《加利福尼亚法学评论》副编辑,1990年进入洛约拉法学院任教,讲授语言与法律、救济方法、信托和遗嘱、世界法律制度课程。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语言、法律文本、陪审团指示、语言权利以及伪证等。他的代表作有《法律语言》、《语言与法律牛津手册》、《羊皮纸、纸张、像素:法律与传播技术》、《论说犯罪:刑事司法的语言》以及相关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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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彼得论法律语言》有许多《法律的语言》一书没有的内容,例如关于解释和意义关系问题的论述,法庭交际问题等。《法律的语言》一书更多地关注书面语,而《彼得论法律语言》则更多地关注口头交际,因此是《法律的语言》一书很好的补充。彼得·蒂尔斯马教授大学本科是语言学,所以本书侧重法律语言的语言层面,语言表述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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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文版序言(劳伦斯·M.索兰)

  我很荣幸有机会为这套翻译丛书作一个简单介绍。语言与法律研究多年以来主要关注的是英语国家中的普通法法律制度,然而,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十分关注的领域,其研究涉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和语言语境中的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出版社和丛书的主编廖美珍教授和苏金智教授努力将一批数目可观的英语著作翻译成中文,以飨中国学者,只会进一步推动这一日新月异的研究领域的发展。
  翻译本身就表明了这一项目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有翻译,是因为不同文化和国家的人使用不同的语言,无法进行交际。但是,除非人们之间拥有大量超越这些语言差异的共同点,否则翻译是徒劳的。正是因为我用英语表达的思想对你来说是有意义的,因此,一旦我的这些思想用中文表达,我们才有可能进行交流。我们之间的差异使得翻译成为必要,然而,我们之间的相似点才使得翻译成为可能。翻译这套丛书的成功告诉我们:我们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样地,当我们跨文化研究语言与法律时,我们可以看出其间的关系在哪些方面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论是哪种法律制度,也不论使用哪种语言,哪些方面更多地是属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特征的副产品。
  更具体地说,当我们想问通过跨语言和文化来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能获得什么时,就会出现三个一般性问题:
  1. 语言研究能给我们在法治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方面提供什么启示?
  2. 研究不同法律语境中的语言使用如何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机构的运作?
  3. 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语言学家的见解如何做到既帮助改善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又有助于弘扬法治价值?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一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最起码是清楚地说明一个社会的义务和预期,以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行动。至于规则是泛泛地还是细致地规定,则要看规则所寄予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是什么样子。然而,一种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以美国法律为例,19世纪的法律规定干涉邮件投递是一种犯罪。如果一个当地警察逮捕了被怀疑犯了谋杀罪的邮递员,而这个邮递员当时正在农村投递邮件,这样,警察就干涉了邮件的投递。那么在这种情形中,上述法律是否适用呢?法庭会明智地说,这一法律在这种情形中当然不应该适用,也从未有在这种情形中适用的意图。然而,法律的语言却似乎非常符合这种情形。这表明我们在依法治理社会中依赖于语言的程度可能有某些限制。但是不依赖法律语言又有风险,即法律将不会公平地适用,因为法律何时适用、何时不适用法律必须部分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个问题并不局限于英语社会,当然也不是普通法的结果,因为它源于刑法典中法规无意识的解释广度。对法典的解释在罗马法的法律制度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因为这是我们在头脑中组织诸如“干涉邮件的投递”这样的语言表述方式的一种结果,而这种表述的可能的解释范围要比立法者所期望的范围广泛一些。我们如何概念化这个世界,我们如何使用词汇来表达那些概念,既属于语言学范畴,也属于语言心理学范畴。通过了解这些过程,不论我们谈论犯罪和惩罚,还是谈论支配商业生活的法律,我们都可以在法律合法预期的精确程度方面达成共识。
  在这套翻译丛书中,我本人的著作《法官语言》和布赖恩· 比克斯的著作《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直接探讨这一问题。彼得·古德里奇的著作《法律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了这一问题。
  第二个问题,即语言研究如何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机构的运作问题,是那些研究语言与法律问题的学者,特别是那些研究法律话语性质的学者诸多著作的主题。廖教授在中国的研究为探讨这一重要问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举例来说,康利和奥巴尔在其著作《法律、语言与权力》(第二版)一书中论述道,某些言语风格似乎被认为比其他的更有力,而强有力的言语比无力的言语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法官(或普通法国家中的陪审团)倾向于相信以某种方式说话的人,而不论哪一方事实上讲的是真话,那么这一事实有可能对法律诉讼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更重要的是,这一点绝妙地说明了在语言与法律的研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可以结合。一方面,这种倾向于相信强势言语风格的现象很可能是真实的,因此是普遍的。然而,构成强势言语风格的许多要素有可能——至少部分地——是特定语言和文化的反映。这样,我们就能期望有一种一般性的原则,能在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以不同的方式显现,也许对同一制度中的不同参与者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司法判决者本身没有意识到这一倾向,这种情形就值得特别关注。
  法律话语对我们有关法律制度内的权力关系研究在很多别的方面都做出了贡献。许多好文章,还有好几本书都探讨了这一问题。除了《法律、语言与权力》(第二版)一书,在这一套翻译丛书中,探讨法律话语研究如何有助于揭示法律制度中的权力关系问题的著作还有彼得·古德里奇的《法律话语》和约翰·吉本斯的《法律语言学导论》。这些著作没有探讨相同的法律机构,也没有考察语言使用的相同的例子。但是,他们所探讨的更为宏观的问题却有很多共同点。
  第三个问题,即语言与法律的研究如何能直接对法律制度做出贡献的问题,这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在一个层面上说,答案很简单:如果法律制度吸收了探讨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成果,那么法律制度肯定会得到改善。但是,这个回答太泛,没有多大助益。更为有益的探讨可能包括:对语言与法律的研究如何能帮助立法者制定更易理解并能减少不确定性的法律?这一个问题同样适合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对陪审团的法律说明。语言学家能作为专家出庭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决定诸如声音辨识、文件作者、某语言是否为某人的母语、法规或合同可能有的意义范围等问题吗?当语言学家的证言在庭审中可能不恰当时,他们能对执法机构有任何助益吗?
  法律语言学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不但在普通法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而且在欧洲的罗马法国家,特别是西班牙,越来越普遍。此外,有关语言研究对法律制度的助益问题的学术文献也在迅速增多,主要关注对说话者和作者辨识。在这套丛书中,约翰·吉本斯的著作《法律语言学导论》最直接地探讨了这个问题。随着中国的法律界对这一知识如何应用于其他法律制度中了解得越来越多,他们将不得不决定要在多大程度上将这一知识应用于自己的法律制度中。
  ***
  最后,这套翻译丛书的成功不但在于其对在中国出版的文献的贡献,也在于中国学者对有关语言与法律的国际文献的越来越多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已经出现在这一研究领域的学术界,在国际会议上分享他们的学术成果。随着越来越多的文献能为中国学者所利用,我们可以预见这一贡献必将继续增长,不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深度方面。想到这一点,我对受邀帮助引介这套翻译丛书就感到更加高兴。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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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二辑‘
前言廖美珍 /
主编的话廖美珍 /
中文版序言劳伦斯·M.索兰 /
致谢 /

导言 / 
第一部分法律语言的起源
第一章凯尔特人、盎格鲁—萨克逊人和丹麦人 / 
凯尔特人 / 
盎格鲁—萨克逊人 / 
基督教和拉丁语 / 
斯堪的纳维亚人 / 

第二章诺曼征服与法语的兴起 / 
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兰 / 
拉丁语继续使用 / 
法律法语 / 
三语制和语码转换 / 

第三章英语的复兴 / 
拉丁语和法律法语的消亡 / 
书写和印刷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 
在英格兰的进一步发展 / 
世界各地的法律英语 / 
杰斐逊就此总结道:最好 / 
结论 / 
第二部分法律语言的本质
第四章像律师那样讲话 / 
作为群体凝聚力标记的发音和拼写 / 
冗长而复杂的句子 / 
冗长的用词和冗余 / 
连体短语和单词堆砌 / 
异常的句子结构 / 
否定式 / 
非人称结构 / 
结论 / 

第五章追求精确性 / 
避免使用代词:“运动员承诺,运动员将同……比赛” / 
对精确性的破坏:“男性中应包括女性” / 
策略性含混:通过被动语态和名词化模糊行为人 / 
灵活、总括或模糊的语言 / 
灵活性和精确性之间的对峙 / 
结论 / 

第六章法律词汇 / 
法律古词语 / 
陈旧的语形 / 
Same的指称问题 / 
Said和Aforesaid的意义问题 / 
Such的指称问题 / 
To Wit的演变 / 
虚拟语气 / 
Here-,There-和Where-的合成结构 / 
为什么法律词汇这么保守? / 
语言的创造性 / 
正式的和仪式的语言 / 
助动词Do和Shall / 
行话、隐语和专门用语 / 
词语之间的关系 / 
结论 / 

第七章解释和意义 / 
定义问题 / 
指称意义 / 
意义 / 

第八章变异 / 
法律方言 / 
口语法律语言和书面法律语言 / 
电报式言语 / 
法律俚语 / 
变异和语体 /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语言? / 
第三部分在法庭上
第九章诉状:构建法律叙事 / 
叙事 / 
诉状 / 

第十章证人证言和真实性 / 
语言变异和法庭语码转换 / 
对证人的询问 / 
直接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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