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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利益衡量论: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视角的现代立法研究:modern legislation: balancing of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ividu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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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50712942
  • 作      者:
    张斌著
  • 出 版 社 :
    海天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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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斌,男,1969年生,山西朔州人,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曾获得“全省律师行业公益法律服务杰出贡献”奖、获评“深圳市优秀专业律师”。
  主要社会兼职有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荣誉会长,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专家顾问,担任吉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问题及行政法、立法学研究,研究成果主要有:《以解困为目标的企业集团重组》(获第七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二等奖)、《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初论》(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收录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对超前立法的法理学思考一一兼评(试论立法时机选择)一文》(发表于《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一卷)、《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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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深圳学派建设丛书·利益衡量论: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视角的现代立法研究》的核心内容主要有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的价值基准、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识别、现代立法中的利益选择、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的规范表达等。《深圳学派建设丛书·利益衡量论: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视角的现代立法研究》的亮点在于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立场出发,创造性地将利益衡量分为三个逐步演进的分析层面,即实证分析(利益识别)层面、价值分析(价值判断)层面及规范分析(利益选择)层面,使利益衡量论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现代立法利益衡量论的提出对于当代中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深圳市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也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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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深圳学派建设丛书·利益衡量论: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视角的现代立法研究》:
  3.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本质上是利益均衡
  平衡是一种均势状态,均衡概念最初源自物理学,用以表示物质世界中相反力量的对抗与平衡的均势状态。利益均衡也是一种利益的均势状态,它是通过各利益主体在相互利益较量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各方都认可的相对稳定状态,这是各利益主体力量对比的结果。应当明确的是,利益均衡并不是利益在数量上的平均,也不是强势力量的绝对霸权,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状态。
  4.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意味着平等
  现代立法的利益平衡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实现的,平等原则具体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方面。立法通过确认各利益主体‘‘人格平等”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如果立法连基本的形式平等都无法保障,我们无法奢谈利益平衡,因此,形式平等是衡量利益平衡的故有之义。同时,平等原则的实现也为利益平衡提供了程序导向。对实质性平等的追求是现代立法中利益平衡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立法中利益平衡所追求的伟大理想。因此,有学者指出,“在各种变量交叉作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中要保证法律本身及其运作都是绝对平等,就只能是美妙的想当然”。
  首先,法律是通过确认“人格平等原则”来实现形式平等的。在法律上,“立法者(无论是作为个人、机构还是社会团体)并不是把权利和义务直接地分配给具体的人。相反,立法者首先要确认和设立若干法定社会地位……立法者订立规则的过程,也就是把某些权利与义务同某种法定地位联结起来的过程。立法者在通过订立规则去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其面对的不是一些具体的人,而是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地位的人。凡是占据了某种法定地位的人也就进入了某种特定的法律角色,从而可以享有该角色所包含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现代“立法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一个形式上的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律主体视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角色,一方面使之与所有的主体保持普遍的联系,另一方面又使之包含了所有的普遍权利和普遍义务”。形式平等的确立有它的法律优越性,“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与此相反,把无形式的私法看作是为绝对专断和主观主义的反复无常提供机会”。
  其二,法律平等也包含着实质平等,而实质平等的关注是现代立法发展的趋势,第三法域的出现就是为了平衡弱者的利益,从而实践实质平等的。“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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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寻找利益选择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章  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构成
一、利益衡量之概念分析
二、利益衡量之必要性及局限性
三、立法中利益衡量之理论预设
四、立法中利益衡量之过程

第二章  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一、现代立法价值之法哲学透视
二、现代立法正义理论解析
三、作为利益平衡的立法正义理论的建构

第三章  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识别
一、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识别概述
二、法学视野中的利益范畴
三、现代社会之利益格局分析
四、个体利益分析
五、公共利益分析

第四章  现代立法中的利益选择
一、立法中的利益选择诠释
二、立法中利益选择的基本原则
三、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之约束条件
四、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之理由论证
五、现代立法中的利益整合

第五章  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的规范表达
一、现代法律调整机制与利益选择
二、法律规范之“假定”条件设定中的利益选择
三、法律规范之行为模式设定中的利益选择
四、法律规范之法律后果设定中的利益选择
结束语——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和谐社会之建构

附录一  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
附录二  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附录三  试论立法时机的选择
附录四  对超前立法的法理学思考
附录五  论房屋拆迁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附录六  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
附录七  略论优先股对公司治理的挑战与应对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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