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弹性”最大。是法律政策得以落实的最主要工具。影响医疗损害法律政策的因素很多,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即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程度越高,法律政策越倾向于保护患者,因果关系认定越容易。我国大陆地区医疗服务高度市场化,法律政策理应更有利于患者保护,因果关系应采较低标准。因医疗损害的特殊性,较低的因果关系标准极易实现:①恒常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方便建立因果联系;②医学属经验科学的范畴,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通常难以查明,且医疗损害的原因往往又属于不作为型因、多因、不确定性因、弱势因,主观判断空间巨大;③因果关系理论复杂多样,任何主观需要的因果关系结论都能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持。在具体技术层面,历来存在因果关系一元化与二元化之争,由于医疗损害首先体现为人身损害,继而发生为财产损失,二元说更符合实际需要。借鉴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划分,《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研究》主张采用责任成立、责任限制因果关系概念。在责任成立阶段,主要采用“自后向前”追索的因果关系理论,查明医疗行为是否为损害后果的相当条件或实质要素;在责任限制阶段,优先选择“自前向后”思考的理论成果,从人身损害后果出发,探寻受法律保护利益的范围和比例,该限制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法定限制,即受保护的利益限定于法所明确规定的项目;其次,在法定项目之内采用自然结果规则;最后,根据原因力规则确定赔偿比例,进一步限制利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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