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应性
政府的回应性一般体现在“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对公众的需要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敏感的反应和回复的过程。”①政府回应性的关键环节是做好解释与说明工作,即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有行政义务随时对自身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在行政问责制中,被问责对象作出“说明和解释”实际上就是对问责主体的一种“回应”。行政检讨是行政问责形式中最具回应性特点的,这里的回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系统内部对上级的回应。被问责对象向问责机关作出检讨,对自己履行行政职责的过失或错漏进行反省、解释和说明,通过检讨这一形式,上级机关也可以详细了解被问责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心理动因,对加强行政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指导与被指导大有裨益。二是行政系统外部对公众的回应。虽然实践中大部分行政检讨的具体内容是不向社会公开的,但行政检讨的总体情况一般都会通过会议、电视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告知。行政检讨原本是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形式,却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公开,这是因为公开的检讨不仅体现了在突发事件处理中,政府的“回应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还向公众展现了责任政府的正面形象,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事件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保持主动地位。
“回应”始终是政府行为的核心内容,政府需要处理的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政府职能必须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在这一过程中要求“政府是有回应力的,否则,就不会有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满足公众的需要,否则,就不会有政府。”①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回应诉求,通过回应获得公众对其行政行为的普遍认同与信任,促进公权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合作和促进。人民是行政权力的赋予者和政府行为的最终评价者,因此公共行政的重要价值就是责任和回应,及时有效对公众作出回应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必然途径,行政检讨因其回应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大量适用于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正如“黑堡宣言”所提出的那样:“公共行政者必须负责任的作出回应,这就是说,对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特定的正当要求做出回应……只有这样,它才能在回应的这个词中体现最高层次上的负责任”,②近年来行政检讨的大量适用也是应需而生,体现了“主权在民”和“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
(四)名誉性
在我国行政问责体系中,相对于其他问责形式,行政检讨具备更鲜明的荣誉罚特征。以“道歉”这一名誉罚形式为例,道歉在问责实践中和检讨有着类似特征,都降低了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以损伤权力主体的“面子”为代价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心理补偿,发挥着社会群体和国家民众关系黏合剂的作用。但在我国问责实践中,道歉的适用比检讨更加频繁也更加随意,它通常表现为有关领导干部通过媒体向因各种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受到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的社会公众表达歉意,内容多为“对不起”、“向大家道歉”、“表示深深的歉意”、“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等。但是检讨与道歉有着明显的区别,道歉表达的是遗憾、惋惜和歉疚之情,而检讨则是对自身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错误或过失的反省和检查,是对事件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的责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