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法务前沿工程的社会学研究》:
事实上,里甲、保甲这种国家管控和乡绅代表的“乡村自治”并不矛盾,它们代表了传统乡村的一体两面。这两者通过“宗族”这一纽带取得了某种重合与互补。里甲与保甲以自然社区为基础,一旦离开自然社区中的宗族就会成为空壳。也就是说,尽管具有编审、应役、催征等经济功能的里甲和具有治安、教化等政治功能的保甲,是县署通过胥吏来控制的,但是保甲和里甲的设置却以自然社区为基础。自然社区与宗族势力的分布是一致的,而宗族势力则是由影响及于县署和里社保甲的乡绅所控制。里甲和保甲为“国”之延伸,宗族系“家”的扩展。二者之间并非对立、隔绝,而是紧密结合、相互支撑的主干与实体的关系,形成“保甲为经、宗族为纬”。有的时候,“乡绅”不仅是宗族首领,也常被动员担当保甲长,取得法定社区组织与自然社区组织的双重领导身份。
行政组织系统和宗族制度结合,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为国家的赋税征收及社会控制提供保障。
3.清末到民国的乡村转型
清末到民初,即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初,整个中国社会处于大转折、大动荡时期,构成中国社会主体的农村社会自然也不例外。这一剧变的特殊时期,可以视为从“传统”向“现代”的关键时期。从社会治理模式的角度出发,我们将其视为“传统乡村治理”的晚期。尽管这个阶段在乡村治理方面有很大变化,但相比新中国成立之后那种更具有断裂性的变化而言,这个时期的农村社会延续性的特点还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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