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变革中的城市社会治理研究》:
(三)社会治理主体
社会治理主体就是指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在当代中国社会,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政府)、社会(市民社会或社会组织)、市场(企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
1.政党涵义
一般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现代政党产生的“三大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权力开放性;二是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立所形成的社会自主性;三是社会利益分化和自主结社发展所形成的社会多元化”。但就中国共产党来说,这几条都不符合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条件。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党就成立了,作为新中国的领导者,是党决定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社会格局,但是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不能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以上的三个条件成为党执政之后追求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党的执政基础和形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社会转型反过来给中国共产党建设、执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般认为,政党是阶级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将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同西方各国执政党具有本质性的区别,更区别于一般的政党。
2.国家(政府)涵义
黑格尔(Georg W.F.Hegel)从唯心主义哲学角度界定国家的概念,他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一定义过于强调了国家的精神和理性。马克斯·韦伯把国家定义为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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