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指出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划的步骤(包括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编制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规划的报批)、规划期、各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内容和规划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也规定了各级规划成果的细节,如规划步骤、规划文件的内容、规划说明和研究报告、规划图件的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提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标准、批准程序以及批准须提交的材料;还规定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但是没有规定操作的具体细节。
国务院近来已经责令国土资源部修编规划。2005年秋,规划修编工作正在进行中。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部令1999年第2号令)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批准、实施和管理的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基于严格的耕地保护原则。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是自上而下与上下反馈结合的,首先,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然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逐级分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不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1997)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已经颁布并在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采用。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于2005年新启动的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需要,会出台新的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规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国土部2005年5月30日)是用来指导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的文件。国务院十分重视该轮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在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中进行了六个专题的研究。
①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
②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
③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
④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
⑤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