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其他意见反馈者指出,主体在各类其他主体中的权益均可能产生相同的风险。因此,他们质疑,为什么应当要求主体提供有关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信息,而不要求提供其在其他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主体中权益的风险信息。
67.-些意见反馈者担心,《征求意见稿第10号》中的建议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的风险披露要求相重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要求主体披露其持有的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这些意见反馈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第10号》所建议的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已经体现在已应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
68.另外,一些意见反馈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第10号》的建议,他们怀疑理事会已经将所建议的披露包括在“安全网”内,因为他们怀疑一些结构化主体可能不满足《征求意见稿第10号》的合并标准,即使在他们看来合并是恰当的。
69.在研究《征求意见稿第10号》的反馈意见时,理事会同意一些意见反馈者的观点。这些意见反馈者强调,披露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不能取代完善的合并要求。所建议的披露从未试图弥补控制定义中的缺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记录了理事会有关制定恰当和完善的合并标准的决议。相反,所建议的披露旨在用于补充合并标准,关注主体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产生的风险,这些结构化主体因不受主体控制而难以合并在主体财务报表内。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