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很多学者特别是经济学家对税收的良恶却有各自的判断标准。有经济学者基于功能主义原则,从税收对经济秩序的作用角度出发,认为所谓“恶税”,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在财政学里是指税种设置不当,征税范围不尽合理,税率、税负不符合国情,对社会的资源配置有时不但没有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甚至还有一定的副作用。如有学者基于税收是调节社会剩余财富分配的手段的观点,认为所谓“良税”,是指企业或个人盈利就交税,亏损则不交,这与税率高低有关系;所谓“恶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即使亏本也要照样交税。无论税率多高,投资人都会觉得税负的痛苦指数很高,是“恶税”。这是一种基于会计核算进行的技术性的判断,因而其税收的“良”与“恶”主要体现的是根据核算标准产生的“对”与“错”。然而后者是一种事实判断,而税收的良与恶是一种价值判断,两者存在根本的区别。“对”与“良”、“错”与“恶”并不能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其实税收的良恶的判断本身包容判断者的主观意愿,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专业背景结论会有所不同。但正如法律的良恶一样,税的良恶应当属于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判断。但现实中良恶似乎处于色谱中的黑白两极,在良恶之间存在模糊的过渡地带,现实世界是丰富异常的,规范领域中的法律也并非只有好与坏、对与错,是与非、良与恶的非此即彼的选择。其判断涉及动机和效果、应然与实然、个体与社会等多重因素,而且判断的标准会因时因地因人而不同。所以税收的良恶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甚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就会出现对某种税有人极力赞同,有人竭力反对。我国房产税(也有人称物业税)就面临这样的一种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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