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罪名解析<br>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br>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br>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r>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r>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br>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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