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将解决关闭破产企业1-6级退休的“老工伤”人员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原破产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三家抬”的政策措施,通过共同筹集资金解决“老工伤”问题。下一步,还将统筹考虑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各类“老工伤”人员之间待遇平衡等因素,研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努力解决原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1-6级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六)探索解决沉陷区、尾矿库等环境治理问题
为解决破产重组企业沉陷区治理等问题,国家于2002年在东北进行试点,在总结东北经验的基础上,到2004年底出台了有关补偿标准的具体政策。经过试点发现当前的政策中尚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定位问题。国家对治理项目的定位是救灾工程,治理标准过低,实施起来受灾户不接受,矛盾突出,同时按照救灾工程的要求,可以减免税收和规费,但在治理政策中没有明确,执行起来难度大。二是治理范围问题:国家不考虑水资源,土地、经营性场所及设施、小区配套等,治理不彻底。三是治理标准过低,造成资金缺口大。
为了解决地处河北、山西、辽宁、安徽、四川、陕西和宁夏7省(区)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专项用于22个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建设,但对中央企业还没有相应的补助措施。
对于实施政策性破产后遗留的尾矿库,由于缺乏治理资金,多数没有实施同步安全或闭库治理,相当一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尾矿库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在调查研究,制定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支持地方政府对尾矿库实施安全治理和监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