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再审基本制度理论研究
第一节 民事再审相关概念
所谓“再审系指终局判决确定之后,发现具有诉讼程序方面的重大瑕疵,或者该判决的基础资料中存在异常的不完善现象时,当事人以此为理由,例外地请求废弃该确定判决和重新审理该案的声明不服方法”。而再审程序则是指法院依原审当事人、其法律地位继受人或判决利害关系人的再审诉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法定瑕疵的判决、裁判再次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特殊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再审程序实际上具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由原审当事人或其法律地位继受人适法启动的狭义民事再审程序;二是由未参与原审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提起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从诉讼制度的本质来看,一方面,应当尽量维持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因为如果允许败诉的当事人对已被法院生效裁判解决的纠纷进行争执,允许他挑战生效裁判,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继续下去,国家通过诉讼制度强制性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就会落空”。但另一方面,“若其判决存在重大瑕疵,还承认其既判力并依国家司法权加以保护话,这必是违背正义之举”。可见,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体现了诸程序价值追求之间一种特定的平衡和妥协:为实现实体正义和某些重大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程序安定性价值和程序效益性价值应当作出一定程度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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