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行政诉讼,指行政机关在特定的场域和案件中,主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去起诉相对人的一种诉讼模式。“反向”行政诉讼在处理行政协议中相对人违约、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制度改革、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之债”中的债权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地彰显出社会对“反向”行政诉讼的需求。在理论上,“反向”行政诉讼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变相对应,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理的更新相吻合,与社会发展变革的趋势相一致。“反向”行政诉讼虽然呈现出“官告民”的样态,但这只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差别,它并不是要“帮助”行政机关,而仍然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控制行政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追求,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逻辑和原理,在本质上仍然是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审查对象、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具体制度,也是在与“民告官”诉讼内在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应调整。“反向”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例外和补充,与传统的“民告官”诉讼一起,形塑出更加完整的中国行政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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