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高端论坛
以企业为被告气候变化诉讼的域外发展与中国实践
王灿发 邵莎莎
一 引言
气候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以国际气候谈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全球气候治理,逐渐发展出以《巴黎协定》为代表的新气候治理体系。但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和问责机制导致气候政策执行不力,以国家为主体的气候治理面临参与、执行、资金等多重集体行动困境。在这一背景下,气候变化诉讼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正式程序之外影响气候政策的重要途径,能有效地激励政府和企业追求更具雄心的气候减缓与适应目标。
根据萨宾气候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18日,全球共有2761起气候诉讼案件被提起。在现有的诉讼案例中,国家和政府机关常常作为被告出现,直接将企业的气候变化责任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较少。据统计,2023年提起的诉讼中,针对企业的案件大约占总案件的25%。不论针对政府还是针对企业,气候诉讼背后的根本动机都在于法院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在政府和公司未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承担起追责的角色。当政治和行政力量未能有效应对气候危机时,法院的介人可以让气候义务得到履行。
近年来,气候变化诉讼的被告范围从政府延伸到企业,特别是对高碳排放企业的诉讼有所增加。鉴于气候变化诉讼在全球的广泛影响,研究企业气候诉讼中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对我国以企业为被告的气候应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有关气候诉讼的研究大多是整体性研究,较少区分以政府为被告和以企业为被告的诉讼,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差异。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以政府为被告提起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以企业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应当是未来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特别是气候变化公益诉讼发展的主要方向。另外,我国的社会组织提起了涉碳排放配额清缴、碳数据造假的公益诉讼案件,这部分案例的提起目的在于影响企业碳排放行为并争取损害赔偿。然而,这部分新近案例的发展并未引起广泛重视。本文在梳理全球以企业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的基础上,明晰企业气候责任的追责路径与法律基础,并呈现我国有关企业气候诉讼的最新进展,探索我国企业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路径。
二 对企业进行气候问责的社会和法律基础探讨
近年来,因气候变化而追究企业责任的案件迅速增加。截至2024年8月,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针对政府的气候诉讼案例共有678件,其中,公司有205件,涉及28个司法管辖区。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内法院、国家非司法机构、准司法机构等。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监管机构、总检察长、股东、员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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