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犯罪圈的不断扩张,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已经逐渐从古典时代消极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逐渐演变为积极抗制风险的优选工具。积极刑法观以增设新罪作为立法实践方式,并以法益侵害原理作为刑法理论限制,体现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政策要求,契合了风险社会和转型社会的时代背景,满足了民众“体感安全”的价值诉求,有利于填补因刑法规范供给不足造成的法律漏洞。本书作者通过分析积极刑法观的提出背景,探讨相关立法导向转变的原因,明确积极刑法观的基本内涵,阐明积极刑法观的法理基础,明晰积极刑法观的价值选择和具体体现,回应对积极刑法观的质疑,界定积极刑法观的合理限度,并阐释积极刑法观在轻罪制度中的实现,以期对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科学、合理开展贡献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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