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特别是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并注重体现纪法衔接,充分彰显了党纪国法对群众利益的一贯保护。
为总结提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监察派驻、监察措施、监察程序等内容,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于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为与修正后的监察法相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合集的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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