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党的领导】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四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基本原则】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如实陈述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不尊重英雄烈士行为的处罚】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录一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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