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百零九条【登记生效主义及其例外】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复制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登记和错误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登记收费标准】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百二十四条【交付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登记生效主义】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百三十三条【救济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
附录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