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处罚】
第四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处罚】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认错认罚从宽】
第二十二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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