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通过对我国203个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进行测度发现,我国仲裁机构独立性总体不足,分析如何建设我国仲裁机构的法人规范的体系,明确仲裁机构不能变更法人性质和法人分立,允许其进行法人合井,可自行解散、破产与合并实现终止,仲裁机构的终止需要政府部门或法院介入。明确仲裁机构权利和权力的获得,明确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公益性,法人产权的积极外在性和不可转化性。在法人责任方面,仲裁机构法人应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且承担有限民事责任。在法人组织机能方面,仲裁机构应具有完整地反映法人意志的组织机能,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法人组织机构内部相互作用并明确分工。应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仲裁机构的决策及执行职能,加强仲裁机构权力制约,加大对仲裁委员会工作效率的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以专家治理为主体的内控机制建设,理顺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仲裁员等内部关系。推进仲裁机构法人制度的完善及衔接的途径为:通过立法加强仲裁机构法人制度完善,通过《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法人地位,并理顺《仲裁法》与部委、地方政府法规政策间的关系。推进全国人大执法对仲裁机构法人制度检查,对仲裁机构落实仲裁法要求的独立性情况、对仲裁机构的办案程序和自身建设、对仲裁机构与政府及组成部门的关系开展检查。构建独立的外部治理体系,强化仲裁机构行业自律,推动仲裁制度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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