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
四、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一百七十四条)
六、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条)
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二条)
十六、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一百八十三条)
十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一百八十四条)
十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一百八十五条)
十九、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十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十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十四、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五、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
二十六、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
四、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五、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
七、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
其他金融犯罪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四、非法经营罪(金融业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四项)
金融名词相关法律规定
货币
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
金融许可证
贷款
票据承兑
信用证
保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汇票、本票、支票
结算凭证
信用卡
国库券
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
擅自发行股票
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未公开信息交易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期货市场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公众资金保管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违法发放贷款的国家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关系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吸收行为的规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规定
存单
资信证明
禁止承兑、付款、保证的票据的规定
票据付款
票据保证
逃汇
外汇
骗购外汇
洗钱
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事故
存托凭证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业务
期货业务
保险业务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其他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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