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导读及适用要点】
一、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三、新《民间借贷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
四、新《民间借贷解释》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年12月29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第二部分 司法观点
一、案件受理
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3.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将企业借贷纠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内
5.因存单发生的纠纷应属于民间借贷
二、法律关系成立与生效
6.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
7.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
8.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9.借条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10.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分
11.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12.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13.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审理
14.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
15.不能仅凭转账备注认定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
16.借贷金额是否为“大额”的判断标准
17.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涉及本金与利息预先扣除两方面
18.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判断涉诉借贷是否属于“大额”借贷
19.大额现金借款的认定应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20.关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21.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2.合作开发房地产资金提供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23.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加回购交易,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24.投资协议中约定无论投资是否亏损,投资人均获得固定投资收益的,认定为借贷合同
……
第三部分 指导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第四部分 法答网精选问答
第五部分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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